剑市监处罚〔2022〕1-333号
当事人:
1、广元足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6BK8L7X1,法定代表人:马宫平,住所: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沙溪坝翠云春天1-5号;
2、广元市众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6256AFXE,法定代表人:伍宏悦,住所:剑阁县下寺镇大仓坝剑门驿栈B栋一层6号;
3、四川节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6991896517,法定代表人:王晓泉,住所:剑阁县下寺镇隆庆街1号;
4、四川龙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625610XU,法定代表人:邓小龙,住所:剑阁县下寺镇三江村;
5、剑阁县协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062390788U,法定代表人:孙才文,住所:剑阁县下寺镇沙溪坝尚书街22号;
6、剑阁县土地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510823000000201,法定代表人:李先海,住所: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场镇修城园区;
7、四川嘉欣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69NXA13B,法定代表人:周俊,住所: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宝龙锦绣六栋七楼三号;
8、剑阁林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6257QD82,法定代表人:凌波波,住所: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陈家巷226号;
9、四川省梵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68P5JG7C,法定代表人:何磊,住所: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大仓坝剑门山水丽都7栋4单元402;
10、广元市鸿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356306705Q,法定代表人:姚磊,住所: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环山路188号;
11、四川大汉纵横科技有限公司剑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64HWQU2P,法定代表人:王朝东,住所: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龙江大道22号;
12、四川沃莱康养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620D8B6K,法定代表人:籍辰,住所: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清江花园6-1-102号;
13、剑阁青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67HR0R1C,法定代表人:岳安国,住所: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沙溪坝佳源紫金城1栋2-702;
14、剑阁县富祥源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ACFDRB5P,法定代表人:周明,住所: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水岸新居B栋13楼1301;
15、广元市至善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648HNU3A,法定代表人:杨光万,住所: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坝江岸华城;
16、四川三申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671BX42D,法定代表人:袁松,住所: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坝金洞子巷1号;
17、四川广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63TAJU2N,法定代表人:周泰,住所: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坝金洞子巷1号;
18、四川悦祥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65EEKP93,法定代表人:罗荣炜,住所: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坝金洞子巷2号;
19、广元市伟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7DP96G1M,法定代表人:孙显俊,住所: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坝天平巷3号;
20、广元市浩宇运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69981G4E,法定代表人:郭先军,住所: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坝武公街世纪广场北1栋营1-17号;
21、广元康裕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64M6G26W,法定代表人:张董,住所: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修城社区天一名城A区一栋二单元601;
22、剑阁县露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ACFM4A59,法定代表人:张露樊,住所: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园区明珠时光城2栋营1-18号;
23、广元市农鑫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64FMXP8G,法定代表人:王朝辉,住所: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园区明珠时光城2栋营1-18号。
2022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和属地社区工作人员开展联合检查,位于剑阁县下寺镇沙溪坝翠云春天1-5号的广元足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上述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时间均已超过6个月。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12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
2022年11月3日-4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实地核查对上述23家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实地核查工作,均未取得联系。执法人员对以上23家公司登记的详细地址进行了现场实地核查,并由当地的居委会确认广元足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未在其辖区从事经营活动。
证明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2022年11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原件),现场检查拍摄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2、2022年6月至12月,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地址所在社区证实,当事人未在该辖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3、国家税务总局剑阁县税务局向本局提供的税务信息。
以上证据提取、固定方式、方法合法有效,证据内容明白一致,证据种类齐全,各种证据相互印证,没有矛盾,形成证据锁链,能够清楚、全面、完整、真实的反映整个案情。
2023年1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剑市监罚告〔2022〕1-33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剑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处罚决定自依法送达之日起生效。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0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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