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办发〔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2023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剑阁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5日
2023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3年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精神,树立大局观、长远观、整体观,把生态文明建设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严格对标剑阁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总体目标和要求,把地质灾害防治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保护效益协调统一。
二、全县地质灾害现状
我县地质灾害(隐患)主要有滑坡、崩塌、泥石流三类,县域内北部、中部、南部的乡镇为主要隐患分布区域,东部、西部地区相对较少。截至目前,全县共发现地质灾害点116处,其中崩塌11处、滑坡104处、泥石流1处,涉及29个乡镇,危及693户(包括6所中小学校)、5019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潜在经济损失20940万元(详见附件)。
三、2023年地质灾害预测
(一)诱发原因分析。一是地质灾害基本发生在汛期,主要诱发因素是暴雨和持续降雨。二是道路、水利等工程建设已成为我县地质灾害发生的重要诱因,且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越来越多。三是我县地质构造复杂,地貌特征显著,极易诱发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
(二)预测分析。据县气象局预测分析,2023年度我县气温较常年偏高,降水量较常年正常略偏少,降水的时空分布不均特征明显,暴雨、雷电、大风、短时强降水等强对流天气易发、多发、突发,季节性洪水趋强,局地洪涝偏重,秋绵雨偏强。
四、地质灾害现状防治重点
(一)重点防范时段。根据我县地质灾害发育状况及规模、类型、发展趋势,结合地质灾害隐患核查情况,将今年5月1日-10月15日作为全县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根据气象及降雨情况,汛期值班时间可提前或延后,特别是阶段性强降雨出现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部门务必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落实各项工作举措。
(二)重点防范区域。通过对我县地质灾害发育分布规律、灾种、规模、类型及其发展趋势分析研判,全县划分为一个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即龙源—普安—白龙片区为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集中分布区;一个地质灾害中易发区,即下寺—剑门关—汉阳—姚家中易发区;一个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即武连—开封—元山地质灾害低易发区。
(三)重点防范目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城镇、学校、医院、景区,受威胁群众集中安置点等人口聚集区,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及矿山企业、水利电力、铁路公路交通工程等施工现场。
五、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地质灾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务必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领导、机构、职责、任务“四落实”,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重要灾情、险情信息、突发事件要及时通报,快速反应,实现灾情、险情信息与防灾工作无缝结合。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年度工作目标逗硬考核。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格局。
(二)检查到位,严格统计。认真组织开展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各项防御措施落到实处。特别是对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要责成责任单位迅速落实防治措施,及时消除灾害隐患。严格按照年报、季报、月报等填报规定,将辖区内的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灾情和地质灾害预报等情况如实报告上级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
(三)部门联动,协同应对。县自然资源局要牵头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加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合力。要充分发挥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及时发布大暴雨信息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预报信息,完善乡镇应急机制。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县级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地质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剑阁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统筹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面向基层,宣传培训。通过制作专题片、公益广告片等多种形式,结合“防灾减灾日”“地球日”“土地日”等活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汛前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和隐患点逃生演练,务必做到宣传培训、应急演练全覆盖,全面提高群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
(五)落实经费,加强保障。县自然资源局要积极向上争取地质灾害防治及监测经费;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落实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警示标牌、警戒线设立、宣传培训以及应急演练等相关费用;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财政预算和资金配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经费、项目配套资金,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加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
(六)健全制度,强化值守。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汛期值班、险情巡(排)查、灾害速报制度,统筹好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汛期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主动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生突发事件时,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督促落实好各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巡查工作,对突发灾险情务必及时准确向县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政府总值班电话:0839—6600928;县自然资源局地质灾害值班电话:0839—6604119;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839—6600965)。
附件:剑阁县2023年地质灾害预案点统计表
剑阁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有序、高效地做好我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能力,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四川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处置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建议增加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等工作。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价体系、应急监测预警体系、应急防治体系、应急救援体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委县政府坚强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应急机构
剑阁县地质灾害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
第六条 指挥部构成与职责
(一)指挥部构成单位及人员。县政府副县长王文波任指挥长,县政府办主任王显锋、县人武部副部长白金、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李大波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经信科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局、县文旅体局、县气象局、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剑阁生态环境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乡村振兴局、剑阁经济开发区、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经合局、团县委、县公安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国网剑阁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剑阁分公司、中国移动剑阁分公司等单位主要(常务)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二)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县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的指示精神,组织、协调全县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与救灾工作;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调度、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开展抢险工作监督;协调省、市地质专家开展应急调查评价;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省、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支援;处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与救灾等其它重要工作。
第七条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日常事务和应急救援技术保障工作,制定和完善指挥部工作机制,贯彻县指挥部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汇集、上报险情灾情信息和应急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向指挥部汇报应急处置和救灾方案、措施建议,提供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保障;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指挥部科学决策提供准确依据;协助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县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指挥部各类资料的准备、整理和归档,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现场抢险救援组。由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旅体局、县经信科局、剑阁生态环境局、剑阁经济开发区、县消防救援大队、团县委、国网剑阁供电公司组成,负责调用相关设施设备,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消防官兵赶赴灾害现场开展救援,负责协同所在乡镇、村社转移疏散群众,抢救现场被困和受伤人员,开展工程排危除险,情况危急时组织强制避灾撤离,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火灾、爆炸、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进行及时处置,指导做好重要公共设施的保护和房屋排险,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救灾指挥的用电和灾后电力设施修复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正常运行。涉及景区突发地质灾害的,由县文旅体局牵头,做好游客疏导和救援,抓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危除险工作;涉及园区企业突发地质灾害的,由县经信科局牵头,做好人员疏导和救援,组织企业开展工程抢险;涉及煤矿企业突发地质灾害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做好人员疏导和救援,组织企业开展工程抢险。
(二)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组成,负责组织协调乡镇卫生院医疗人员开展医疗救护工作,做好灾后疾病预防控制,协调调集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负责救灾食品、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治安维稳组。由县公安局和突发性灾(险)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维护抢险现场秩序,打击蓄意扩大传播险情的违法活动,维护受灾地抢险救灾及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灾后社会稳定。
(四)应急调查评估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组成,负责组织协同专业单位或专家开展应急调查,收集现场情况、监测数据、雨情、水情、灾情和汛情信息,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准确研判、预测、会商,提出应急抢险和救灾措施建议,科学划定危险区,开展应急监测,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排危工程,避免险情、灾情进一步扩大,对受灾地气象条件及时进行监测、预报,提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措施和防治建议,落实应急值班值守制度。针对矿山及在建工程引发的地质灾害,做好应急抢险指导,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要求做好现场调查和责任认定,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提出处置措施建议。
(五)交通和通讯组。由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经信科局、中国电信剑阁分公司、中国移动剑阁分公司、国网剑阁供电公司组成,负责调动应急抢险车辆,疏导交通,必要时对受灾地及通往受灾地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交通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恢复损毁的通信线路和设施,保证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六)安置保障及恢复重建组。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局、县林业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剑阁生态环境局组成,负责筹备灾民安置所需物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经费落实、应急物资运输,协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妥善解决灾民生活,组织查灾、核灾、报灾和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灾民受损房屋鉴定、恢复重建,开展植被恢复治理,组织救灾捐赠工作,协调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负责应急治理项目计划安排,落实项目资金,安排县级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涉及中小学校受灾的,由县教育局牵头修复受损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受灾地学生就学问题。
(七)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委网信办、县文旅体局组成,负责组织公众媒体和新闻记者,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审核地质灾害新闻材料,适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网络舆情处置等相关工作。
(八)基本生活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商务经合局组成,负责协助受灾乡镇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受灾乡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县商务经合局牵头,做好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等工作。
(九)应急资金保障组。由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其他职责
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要严格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436号)有关规定,组织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等工作。
第十条 成员单位应急预案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机构,抓好辖区内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并参照本预案制定辖区内的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十二条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一)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县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要做好监测网络互联,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二)信息收集与分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预防预警行动
(一)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县自然资源局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表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二)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严格落实“三查”制度,采用群专结合、人技结合、点面结合等方式,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方法,动态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告知当地乡镇政府,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严格落实“三避让”“三个紧急撤离”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可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三)发放“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两卡一表”要求,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操作层面,落实到乡镇、村(社区)委会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群众,将“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群众手中。
(四)编制各隐患点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一落实应急预案,包括基本情况、重点防范时段、预警信号、撤离路线、避让地点、设置警示标志、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分工、应急处置,并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五)建立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制度。县自然资源局和县气象局要加强协作配合,联合开展地质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两卡”的要求(防灾明白卡和避灾工作明白卡),做好各项防灾准备工作。
(六)落实汛期值班制度。汛期地质灾害值班时间为5月1日至10月15日(暂定),根据气象及降雨情况,汛期值班时间可提前或延后。县自然资源局要提前拟定汛期地质灾害值班值守方案,落实好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安排好24小时值班,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督促落实各灾害隐患点监测和巡查工作,对突发灾情、险情要及时、准确上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各建设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对项目施工现场地质灾害防治的值班值守工作。
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速报时限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必须在30分钟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并抄报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应急管理局。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小型地质灾害也要按上述要求速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当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后,应在3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并抄报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应急管理局。
(二)速报内容。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等4个级别。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第十六条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一)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应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并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协调、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二)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时,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并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三)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协调、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四)应急响应结束
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地质灾害指挥部批准,报请县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在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 应急保障
(一)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信息共享。
(三)应急队伍及技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救灾工作队伍,做好遇灾遇险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技术指导。
(四)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
(五)监督检查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重点检查责任落实、隐患排查、监测预警、预案编制、培训演练、物资储备、队伍建设等,推动工作部署落地见效。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实施意见并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每年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监督与奖惩
(一)监督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应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强化对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的常态化督导,对工作组织开展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落实不到位、研判处置不当的,采取“两书一函”的形式督促整改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二)奖励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要积极宣传地质灾害防灾救灾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模范和典型事迹,对作出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法律责任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救援处置中失职、渎职的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地质灾害信息的,视情况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分级:指根据某一地域、地段、或地点在特定时间段内受气象因素影响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小而确定的预警级别。
三查: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
三避让:主动避让、提前避让、预防避让。
三个紧急撤离:危险隐患点发生强降雨时要紧急撤离,接到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或预警信号要立即组织高风险区域群众紧急撤离,出现险情或对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要紧急撤离。
两书一函: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和提醒督促函。
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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