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经济合作事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

发布日期:2023-02-22    浏览量:次    来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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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剑阁县经济合作事务中心概况

一、职能简介

(一)参与推进投资促进等有关领域的经济合作(以下简称经济合作)。参与拟定全县经济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强对全县经济合作的统筹,推进内资和外资、招商与博览有机融合发展。优化精准招商、精品招商、集群招商路径和方式,提升开放合作平台影响力,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发展壮大重点产业。

(三)负责经济合作重点项目的推介、跟踪服务工作;负责县委、县政府决定的投资促进、招商引资等活动的组织、联络、洽谈和服务工作。完善县级重大引进项目激励机制。

(四)参与市、县区域经济协作工作;负责区域经济协作事务性工作。

(五)负责联系协调外地企业来剑阁设立非经营性机构工作和友好地区及单位的联络工作。

(六)受县政府委托,承担县政府各驻外招商机构的日常管理。

(七)负责全县外商投资、我县与国(境)内外相关区域合作、我县与港澳台地区经济合作相关事务性、服务性工作。

(八)调查研究,搜集信息,为县委、县政府经济合作等提供决策依据;建立和完善经济合作信息网络,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会同有关部门编报全县经济合作统计资料。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2023年重点工作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每年赴省外开展招商活动不得少于30次/年;

(二)按照国家商务部要求,2023年起只考核直接外商投资到位资金,为此我县需赴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招引外资企业;

(三)2023年预计外出招商和外商考察320批次(其中县级领导带队外出招商50批次,招商小分队外出招商50批次),1800余人次;

(四)需全面完成全年市下达招商引资任务,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

(五)成立6个驻外招商分局(流动党委)驻点招商,河北、广东、浙江、北京、成都、新疆,全面完成年度招商任务、流动党员管理、农民工维权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部分 剑阁县经济合作事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表(详见附件)

一、部门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部门经济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十、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十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表

十三、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2023年度)

十四、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第三部分 剑阁县经济合作事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剑阁县经济合作事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858.69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800.7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5.73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2.8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9.30万元。剑阁县经济合作事务中心2023年收支总预算858.69万元,比2022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增加97.92万元。主要原因一是机构改革,商务和招商工作拆分,新设机构独立开展工作;二是全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逐年增加。

(一)收入预算情况

剑阁县经济合作事务中心2023年收入预算858.6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858.69万元,占100%。

(二)支出预算情况

剑阁县经济合作事务中心2023支出预算858.6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58.69万元,占41.77%;项目支出500万元,占58.23%。

二、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剑阁县经济合作事务中心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858.69万元,比2022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增加97.92万元, 主要原因一是机构改革,商务和招商工作拆分,新设机构独立开展工作;二是全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逐年增加。

收入包括:本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858.69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800.7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5.73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2.8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9.30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剑阁县经济合作事务中心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858.69万元,比2022年预算数增加97.92万元,主要原因一是机构改革,商务和招商工作拆分,新设机构独立开展工作;二是全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逐年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800.79万元,占93.2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5.73万元,占3%;卫生健康支出12.87万元,占1.5%;住房保障支出19.30万元,占2.2%。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2023年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预算数为858.69万元。其中: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商贸事务(款)行政运行(项):

2023年支出预算为161.12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2.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商贸事务(款)事业运行(项): 2023年支出预算为139.67万元,主要用于: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3.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商贸事务(款)招商引资(项): 2023年支出预算为500万元,主要用于:招商引资、优化经济环境等方面的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 2023年支出预算为25.73万元,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5.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23年支出预算为6.28万元,主要用于: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支出。

6.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2023年支出预算为6.59万元,主要用于: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支出。

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23年支出预算为19.30万元,主要用于: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剑阁县经济合作事务中心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358.69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327.7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年终一次性奖励、其他交通费用、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目标绩效考核奖励等支出。

公用经费30.9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印刷费、差旅费、咨询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工会经费和福利费。

五、“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剑阁县经济合作事务中心2023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0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暂未编入年初部门预算,执行中,县财政根据各单位上报的2023年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按程序报批后下达预算。剑阁县经济合作事务中心将及时公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

(二)公务接待费较2022年预算下降100%。

2023年无公务接待费计划。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与2022年预算持平。

单位现有公务用车0辆。

2023年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

2023年未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剑阁县经济合作事务中心202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元。〔剑阁县经济合作事务中心2023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剑阁县经济合作事务中心2023年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23年,剑阁县经济合作事务中心是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为30.95万元,比2022年预算减少3.59万元,减少10.39%。主要原因是商务和招商职能拆分,人员经费减少。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3年,剑阁县经济合作事务中心没有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底,剑阁县经济合作事务中心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0辆。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绩效目标是预算编制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2023年剑阁县经济合作事务中心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1个,其中:人员类项目0个,涉及预算0万元;运转类项目1个,涉及预算500万元;特定目标类项目0个,涉及预算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反映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财政拨款收入:指反映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三、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商务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四、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商务事务(款)事业运行(项):指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五、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商务事务(款)招商引资(项):指反映用于招商引资、优化经济环境等方面的支出。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七、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八、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九、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一、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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