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拟订全县人民防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参与审核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人防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 (四)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制订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 (五)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制订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人民防空工作中涉及的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承担政府赋予的应急救援任务,参与制订应急救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应急救援方案,参与拟订并监督实施人民防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等保障方案,负责人防工程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动员人员应急疏散。 (七)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建设总体规划,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及其开发利用,承担监督检查和指导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的执行情况,组织修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 (八)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制订人民防空教育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普及人民防空基本知识和技能。 (九)负责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资产的管理,拟订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十)战时负责发放空袭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疏散和掩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供应和其他保障工作,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十一)指导基层组织人民防空工作。 (十二)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十四)承办县政府、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无 |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并由拆除单位补建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现行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按现行工程造价给予补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择地统建。” |
责任主体 |
业务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1613 |
表2-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纳入该民用建筑的总体设计,配套实施建设。”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核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业务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1613 |
表2-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安装,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拆除警报设施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补建。” |
责任主体 |
业务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1613 |
表2-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侵占、不按国家规定修建人防工程、擅自拆除设备设施、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责任主体 |
业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等危害人民防空安全行为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至多可以延长至6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防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1613 |
表2-5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处罚。责令限期修建的,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依法修建。无法修建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逾期不申请、不修建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追缴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当事人拒不缴纳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主体 |
业务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以处罚的,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人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防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1613 |
表2-6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的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建设单位属中央在川单位和省属单位的,应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建筑首层的面积、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或者修建成本很不合理的;(三)因流沙、暗河等工程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障施工安全的。” |
责任主体 |
业务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对于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再核定应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金额。审查免缴、减缴易地建设费的理由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对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及时稽查,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符合免缴、减缴条件的,做出免收、减收易地建设费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开展年度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及时稽查。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1613 |
表2-7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九条“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城市的防护类别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执行。重要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和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重要经济目标,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空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的情况实施检查监督,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责任主体 |
业务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进行移交。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1613 |
表2-8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防空地下室档案资料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消防、安全和维护管理,平时由使用者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未使用的人防公共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维护、整治和管理。” |
责任主体 |
业务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进行移交。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1613 |
表2-9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对人民防空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县人防办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结合本系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以县政府或人防主管部门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1613 |
表2-10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核实建设项目落实人民防空要求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纳入该民用建筑的总体设计,配套实施建设。” 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核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业务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1613 |
表2-11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批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建设等部门共同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 |
责任主体 |
业务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根据本地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实际,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布局。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提出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批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对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批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 4.解释备案责任:制定本地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方案,并向建设单位作出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1613 |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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