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国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制订全县商务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县服务业发展工作中组织实施的协调职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第三方物流发展,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研究提出引导县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编制相关产品批发市场规划,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促进城乡市场一体化发展。 (四)承担牵头协调全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六)拟订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政策措施,指导对外贸易行业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和出口加工区的业务工作,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七)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牵头负责发展服务贸易的相关工作,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八)拟订应对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的对策措施,加强与自由贸易区、港澳台地区以及县外经济合作区域的商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九)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等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牵头开展对外贸易调查、产业损害调查和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和国外对我县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十)负责全县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出境就业等,承担境外投资管理的责任,牵头负责外派劳务和赴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组织管理我县承担的国家对外援助任务,管理多双边对我县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目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我县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十一)管理我县赴境外举办的各种商品交易和经贸推介活动,指导监督管理以剑阁县名义在境内举办的各种商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 (十二)规划全县商务系统电子政务、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推动电子商务发展。 (十三)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与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在县发展和改革局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2.境外投资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县内企业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进行核准。 3.药品流通管理。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是药品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行业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负责药品流通企业的准入管理和药品流通监管,拟订药品流通过程中涉及质量与安全的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配合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执行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涉及药品流通管理工作的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不变。两部门要按照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药品流通管理工作。 4.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参与清洁生产促进部门协调机制,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重要政策和重大问题,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5.外商投资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等部门拟订上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调整意见。县发展和改革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备案。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按规定权限对剑阁经济开发区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6.并购安全审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商合局、市经济合作局开展外国投资者并购县内企业安全审查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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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含年审) |
实施依据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责任主体 |
商贸服务与对外贸易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 2.处置责任:商务主管部门接到劳务人员投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其他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投诉人反馈。 3.移送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检查对象可能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对外劳务合作按照商合局职能进行监督检查。 |
追责情形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予以批准;(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三)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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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6602566 |
表2-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
实施依据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第1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市场秩序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2.处置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3.移送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检查对象可能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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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2566 |
表2-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 |
实施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
责任主体 |
市场秩序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组织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进行实地核查。 2.报备公布责任: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批准文件下发之日6个月内按照其上报并经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完成设立。 3.移送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检查对象可能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按照商合局职能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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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2566 |
表2-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
责任主体 |
市场秩序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商务主管部门接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3.移送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回收拆解企业信用档案,将企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事后管理责任: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主体按照商合局职能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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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2566 |
表2-5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
责任主体 |
商贸服务与对外贸易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商务主管部门接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3.移送责任:检查机构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反《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可与市场监管、外汇、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共享。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检查对象可能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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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2566 |
表2-6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
责任主体 |
商贸服务与对外贸易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解释备案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2566 |
表2-7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暂停) |
实施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
责任主体 |
市场秩序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对直销企业及直销员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2.审查责任:组织对服务网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将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结果报商务部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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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20599 |
表2-8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零售商促销备案 |
实施依据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解释备案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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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2566 |
表2-9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实施依据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市场秩序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予以备案、编号及公告。 4.解释备案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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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2566 |
表2-10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
实施依据 |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五条: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四川省洗染业经营者备案实施办法》第四条:《四川省洗染业经营者实施办法》(川商改[2007]46号)第四条 |
责任主体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由商务部门负责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2566 |
表2-11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举办会展备案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第十九条(一)以四川省名义在国内举办会展或者省际间联合举办会展的,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招展前信息发布前15日内向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举办须经审批的对外经济合作及其他国际会展,主办单位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在会展信息发布前30日向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举办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外的其他会展,主办单位应当在会展信息发布前10内向举办地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市场体系建设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解释备案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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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2566 |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蜀ICP备06003751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230200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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