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宣布其统计调查无效,没收违法统计资料,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牵头,局办公室协助 |
责任事项 |
1.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存在对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如实记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使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督促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6600399、6607005 |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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