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领导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四川省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及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县社会组织2022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2022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应进行2022年年度报告。
2022年12月31日前登记成立且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2022年6月30日前登记成立且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2022年年度检查。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工作领导机构及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组织,指导、督促其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填报年报年检材料,对社会组织填报的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及时做出年检年报初审结论。
请各社会组织及时如实填报年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将年报年检材料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二、时间要求
全国社会组织年报年检系统填报端已于2023年3月18日启用,填报截止时间不超过2023年6月30日。我县社会组织年报年检时间设定为 2023年3月18日至6月30日。各社会组织应统筹做好年报年检时间安排,确保年报年检工作顺利完成。逾期未完成年报年检的社会组织,将被视为未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
三、工作安排
(一)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安排
1.社会组织工作内容
( 1 ) 所需材料。2022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社会组织年度报告补充数据采集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财务审计报告应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提倡附二维码。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还应当报送由审计机构审计并经同财政部门审查确认的年度资产报告。2022年度获得3A级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无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但年检系统填报的财务信息必须真实、完整。
(2)填报方法。年度工作报告的填报方法:社会组织进入四川省社会组织网 (http://www.sichuannpo.com/),在“办事大厅”点“社团和民非年检”进入“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直接进入“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已注册账号的社会组织,直接用已注册的账号密码登录,未注册账号的社会组织应先注册账号后登录。登录后选择“法人服务”,根据组织类别分别选择“社会团体年检年报”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进入填报界面。
社会组织年度报告补充数据采集表的填报方法:输入网址https://www.sichuannpo.com,在右上角点击“社会组织登陆”,点击登录页面左下角“注册”,输入本单位统一信用代码,完成账号注册(只需首次注册,以后可直接登录)。登录后,在社会组织管理后台左侧导航栏,点击“年检管理”即可进入社会组织年度报告补充数据采集表填写页面,填写完成提交后即可打印。
(3)报送要求。社会组织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式三份),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加盖社会组织印章,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作出结论(脱钩后或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交党建工作机构初审作出结论)并加盖印章后,报送至剑阁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民政窗口。
社会组织年度报告补充数据采集表填报打印后,经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加盖印章直接报送至剑阁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民政窗口审查备案。
2.登记管理机关工作内容。
县民政局收到社会组织报送的纸质年检资料,审查无误,确定年检结论。完成线下审查程序后,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https://chinanpo.mca.gov.cn/)通过社会组织年检系统审核端接收年检资料,完成线上接收、审查、发布等程序。
在线下审查过程中,县民政局将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书面抽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社会组织年检材料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并结合核查情况和日常管理发现的问题,综合研究确定2022年度年检结论。县民政局通过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系统审核端发布年检公告后,年检结论即通过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发布。
(二)慈善组织年报工作安排
1.慈善组织工作内容
(1)所需材料。2022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2022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社会组织年度报告补充 数据采集表。其中,审计报告、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
(2)填报方法。年度工作报告的填报方法:慈善组织输入网址http://www.sichuannpo.com/进入四川省社会组织网,在“办事大厅”选择“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报年检”按钮,进入民政部慈善组织年报年检填报系统在线填写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上传审计报告、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电子文档。
社会组织年度报告补充数据采集表的填报方法:输入网址https://www.sichuannpo.com,在右上角点击“社会组织登陆”,点击登录页面左下角“注册”,输入本单位统一信用代码,完成账号注册(只需首次注册,以后可直接登录)。登录后,在社会组织管理后台左侧导航栏,点击“年检管理”即可进入社会组织年度报告补充数据采集表填写页面,填写完成提交后即可打印。
(3)报送要求。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以A4纸质打印一式三份,连同审计报告、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加盖印章并由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后,报送至剑阁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民政窗口。
社会组织年度报告补充数据采集表填报打印后,经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加盖印章直接报送至剑阁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民政窗口审查备案。
2.登记管理机关工作内容
县民政局在民政部年报年检审批系统(https://csmj.mca.gov.cn)接收慈善组织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相关材料即收即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县民政局将抽取一定比例的慈善组织通过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专项基金、信息公开、业务活动、内部治理、对外投资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慈善组织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其他事项
(一)2022年年检年报系统填报通道既可通过“四川省社会组织网”进入,也可直接通过“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入。《社会组织年度报告补充数据采集表》只能通过“四川省社会组织网”填写打印。
(二)县民政局会及时对2022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年报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23年7月15日前书面报送市局社会组织管理科(社会组织执法监督科)。慈善组织年报情况总结同日报送市局儿童福利科(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
(三)为提高年检工作实效,县民政局将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通过专项审计、实地检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年检年报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并结合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核查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检结论。对虚假填报和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问题咨询及监督电话
社会组织年检咨询电话:0839—6600687
附件:1.四川省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及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2.全县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标准
剑阁县民政局
2023年3月20日
附件1
四川省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及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全省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第三条 社会组织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 ,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的期限、格式和内容,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情况的行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行政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进行年报。
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接受年检。
第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进行年报、接受年检的义务。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年报年检相关信息及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年报年检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社会组织年报年检于每年5月31日前进行。如有特殊情况,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适当顺延时间。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通过公开渠道发布年报年检公告。 年报年检公告应包括:范围对象、内容、方式、程序、时间安排、资料报送要求等。
第八条 社会组织年报年检的内容包括:
(一)社会组织基本信息;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
(三)党的建设和党的活动开展情况;
(四)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五)登记事项变动和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六)负责人、理事及其变动情况。设监事会的社会组织监事长备案情况;
(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组织机构设置和变动情况;
(八)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开展募捐、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等情况;
(九)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情况;
(十)发挥作用、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等情况;
(十一)受到表彰奖励情况,受到处理处罚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检查、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 社会组织年报年检的程序如下:
(一)登记管理机关发出年报年检工作公告或通知;
(二)社会组织在规定时间里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按照公告或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三)社会组织将《年度工作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
(四)社会组织通过网络或现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书》及相关材料;
(五)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度工作报告书》及相关材料;
(六)登记管理机关对接受年检的社会组织做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慈善组织应当通过民政部年报系统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书》及相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系统接收后即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条 针对受检年度有信访举报、发现问题线索、审计发现严重问题等情况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或对其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有效推进、内部治理运行规范,且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及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基本信息中必填项的填报有漏项的;
(二)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社会团体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
(三)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的;
(四)负责人换届或届中增补、卸任负责人未按要求备案的;
(五)年末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的;
(六)不按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七)未经备案,擅自开展论坛、交易会、展销会等重大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行为情节轻微的。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一)未将党的建设写入章程,应建未建党组织(宗教社会组织除外)。已建立党组织但未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民主评议党员等基本制度的;
(二)未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三)不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且超过两年的;
(四)未开展业务活动或未依法依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
(五)财务管理或资金使用存在严重违规情形的;
(六)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七)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基本条件的;
(八)年检材料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九)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运行严重违规的;
(十)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十一)发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事件,或存在经查实的信访举报问题;
(十二)年末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且连续两年年末净资产持续减少的;
(十三)未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不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十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行为情节较重的。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实行“一票否决”,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立案调查视情依法给予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存在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或超届任职 的,或者负责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违规兼职,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或者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连续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值且无明显改善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费用、募集资金或者违规接受、使用境外捐赠、资助的;
(六)存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行为的;
(七)新成立社会组织抽逃注册资金或变相抽逃注册资金的;
(八)违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预算、报表和财务报告,财务管理混乱,情节严重的;
(九)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开展论坛、交易会、展销会等敛财,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存在涉企乱收费、乱摊派或变相乱收费等问题,影响较为恶劣的;
(十一)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
(十二)违反公益目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十三)拒不接受或不配合登记管理机关抽查检查、举报投诉调查,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完成年报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在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书》及《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上加盖社会组织年报专用章。
社会组织完成年检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在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书》及《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社会组织年检专用章。
社会组织未按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或《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未加盖年报年检专用章的,视为未按规定进行年报或接受年检。
第十七条 年检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结束,社会组织应当于15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年报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不按规定进行年报或接受年检的社会组织,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对连续两年不按规定进行年报或接受年检的社会组织,予以停止活动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并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连续三年不按规定进行年报或接受年检的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并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因年报年检发现的违法线索立案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年报年检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2
全县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标准
一、年检内容和重点
年检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自身建设、党的建设、业务活动、财务制度、人员管理、开展志愿活动、涉企收费、参与社会基层治理,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二)登记、备案、核准事项履行相关手续情况。
(三)自身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具备专职工作人员、固定住所、独立银行账户、法定注册资金(开办资金)等设立时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权;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社会团体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内部章程如期换届;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是否按照规定设立和开展业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具有有效的前置许可证等。
(四)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包括落实年度工作计划情况,严格落实业务活动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否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以及乱评比、乱收费等情况。
(五)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情形;资金来源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有无抽逃注册资金(开办资金)或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等违法情形等。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执行《民政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情况。
(六)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包括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并履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劳动用工制度等。
(七)作用发挥情况。包括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工作的情况;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的情况;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等情况。
(八)党建工作情况。已建立党组织的,要报送年度党建工作总结(包括党组织班子建设、制度建设、党员教育管理、活动开展、作用发挥等情况)。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尚未建立的,要说明未建立原因。暂不符合建立党组织的,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及建立群团组织等。
二、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对参检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线上线下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以对有重大财务问题的参检单位主动开展财务审计;要求参检单位公开年检相关信息;可以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参检单位开展实地检查。
年度检查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一)社会组织在2022年度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重大活动及时报备,支持党建工作,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的,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重大事项备案手续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章程规定换届,或换届未履行事先报批手续的;
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7.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核准、报批手续时弄虚作假的;
8.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9.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10.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11.在2021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2.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3.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或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等财务管理问题的;
14.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的;
15.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6.在填报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17.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8.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9.违反规定开展或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20.行业协会商会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兼任职务的,有关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务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内兼任未按要求进行调整,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21.社会团体不履行相应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的;
22.民办非企业单位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设立分支机构的;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23.年度检查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4.受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或约谈的;
25.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6.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
2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行为。
(三)社会组织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组织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县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分批次在剑阁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http://www.cnjg.gov.cn/index.html)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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