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3-29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 字体: 分享到:

图解:《剑阁县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补齐产业发展短板,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中共广元市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广委发〔2017〕12号)、《广元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广府发〔2017〕44号)、《关于加快推进“亩均论英雄”工业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广工推进办〔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原则

(一)绿色环保。着力培育和扶持创新发展和绿色发展双轮驱动的产业,促进资源利用从低效率、高排放向高效、绿色、安全转型。

(二)培大扶强。重点培育投资额度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优质项目,重点扶持发展后劲强、对县域经济增长贡献率高的优质企业。

(三)先建后补。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资金根据产业实际投资额度确定奖补标准,实行先建后补、先验后补、分期拨付,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

(四)示范带动。通过政府引导、适当奖补,培育扶持壮大一批重点项目和企业,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和杠杆作用,带动和吸引更多优质社会资本来剑投资。

(五)统筹推进。根据产业特点及阶段性特征,针对不同对象、不同阶段、不同问题,创新体制机制和扶持方式,在享受普惠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科技政策、人才政策等基础上,制定专项政策,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扶持重点围绕新型工业、现代农业、文化旅游、商贸物流、优质教育、医疗康养等产业,重点培育和扶持在剑阁县内登记注册的市场经营主体;国有企业投资原则上不纳入培育和扶持范围。

第四条  数据认定本办法中所有数据均须相关行业部门提供或认可: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县财政、审计部门盖章认可或跟踪审计、第三方评估结论的数据为准;实际缴纳税金以税务部门盖章认可的数据为准;营业收入以统计部门盖章认可的数据为准;实际用地面积以自然资源部门盖章认可的数据为准;投资强度以经信科部门盖章认可的数据为准(符合广元市关于“亩均论英雄”的相关规定);有起止关系的数据含起点、不含止点(如1000万元一3000万元,即含1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

第二章  专项政策及标准

第五条  新型工业

(一)培育和扶持范围。

食品饮料产业,重点培育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绿色保健食品、休闲食品、旅游食品、优质白酒生产等领域的项目和企业。生物医药产业,重点培育扶持中药饮片加工、中药材种植基地、兽用药生产、医用物资生产等领域的项目和企业。清洁能源产业,重点培育扶持天然气综合利用、光伏风力和生物质发电等领域的项目和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扶持电子信息、智能硬件、新材料、大数据应用、人工智能、机械制造和军民融合等领域的项目和企业。

(二)具体政策及标准。

1.用地政策。对入驻我县的集约用地的鼓励类产业项目提供优先用地保障,土地出让底价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执行。企业因增资扩产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已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2.厂房政策。新引进的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或用地面积不足10亩的工业项目,租赁标准厂房原则上可以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年租金额进行补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40%,根据企业需要,政府认定后可代建厂房,建成后由企业租赁,租赁期满后可优先购买。

3.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新引进的项目在投资强度、容积率达到要求的条件下,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一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每亩可给予0.5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一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每亩可给予1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一1亿元(不含1亿元),每亩可给予2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制定补贴政策。

4.培育规上工业企业。对当年新进规的工业企业,可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补。

5.用水、用电、用气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在剑投资企业纳入全省直购电、丰水期富余电等政策实施范围。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需求,政府可给予适当价格补贴。积极拓宽天然气供应渠道,实现工业园区企业用气由“转供”改“直供”,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6.吸纳就业、品牌创建等政策。对吸纳本县劳动力就业的企业,可享受就业部门提供的职工免费技能培训等支持。对首次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县财政可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

第六条 现代农业产业

(一)培育和扶持范围。围绕优质粮油、剑门关土鸡、辣椒、茶叶、肉牛肉羊、中药材、特色山珍(笋用竹)等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和现代农业种业、现代农业装备、现代农业烘干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重点扶持符合我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规模经营的新型生产经营主体。

(二)具体政策和标准。

1.金融信贷政策。按照《剑阁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对我县特色产业发展的经营主体给予担保贷款支持,原则上单户(个)申请对象贷款额度控制在20万元一2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产业基地建设政策。

(1)对流转土地500亩以上发展优质粮油的,优先按当年项目政策标准给予奖补;在以剑门关为核心的规划区内新建500亩以上茶叶基地的,每亩可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补;流转土(林)地500亩以上建设中药材基地且品种符合本县道地性的,可按每亩一年生200元、二年生400元、三年以上600元的标准一次性进行奖补;在嘉陵江产业融合发展带流转土(林)地500亩以上建设笋用竹基地的,每亩可一次性给予500元奖补。

(2)新建剑门关土鸡养殖场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修建标准化圈舍5000平方米以上,常年出栏种鸡10000羽以上或年出栏剑门关土鸡10万羽以上,且符合规划的,可由政府配套水、电、路三通至养殖场选址红线。

(3)新建肉牛养殖场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修建标准化圈舍50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种牛-100头以上或年存栏肉牛2000头以上,且符合规划的,可由政府配套水、电、路三通至养殖场选址红线。

(4)新建肉羊养殖场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修建标准化圈舍20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种羊2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且符合规划的,可由政府配套水、电、路三通至养殖场选址红线。

(5)对发展肉牛肉羊产业,新建青贮池500立方米以上或新修建饲草饲料加工房(肉牛2000平方米、肉羊1000平方米)以上的,青贮池每立方米可补助200元,加工房每平方米可补助150元,饲草饲料配套设备最高补助不超过投资额的20%。

3.加工、营销政策。

(1)新引进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总投资额度30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工业企业相关扶持政策外,加工设施设备可按实际投资总额的10%给予奖补,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在地级市以上城市新建专卖店销售剑阁特色农产品的,统一店招、标识,营业用房面积50平方米以上,且年销售剑阁农产品1000万元以上的,可最高奖补10万元。

4.品牌培育政策。对新认证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产品)可以分别给予不超过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补。

第七条 文化旅游产业

(一)培育和扶持范围。围绕文旅项目建设、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重点培育和扶持(含夜游、演艺、极限运动、大型体育赛事、星级酒店、假日酒店、精品民宿等)规模以上文旅产业方面的企业。

(二)具体政策和标准。

1.财政奖补政策。县财政从景区门票收入中安排2000万元文旅产业专项发展基金,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文旅项目招商引资以及文旅产业发展、融合产业发展、A级旅游景区(村)创建、乡村旅游开发、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商品开发、旅游节庆活动等方面的奖补。

2.产业发展政策。

(1)鼓励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创建。对首次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的非政府性投资旅游景区和市、省、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奖补;评定的非政府性投资A级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区晋级的,给予补足级差奖补。

(2)培育规上文旅企业。新培育的规上文化旅游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补。

(3)大力支持文旅产业招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一1亿元、1亿元一2亿元、2亿元以上的新建文化旅游项目(含星级酒店、精品民宿),没有享受过任何优惠政策时,可以分别按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10%、20%、25%、30%和项目进度分期给予奖补。

3.融合产业发展政策。

(1)鼓励开发旅游新业态。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各类“旅游+”示范基地、特色文旅小镇、美食街(区)等称号的,可以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补。

(2)支持精品文艺创作。文艺作品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的,可以给予100万元奖补;获得四川省五个一工程奖的,可以给予50万元奖补。

第八条  商贸流通业

(一)培育和扶持范围。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培育和扶持年度拟上限进规企业、限上规上服务业企业、外贸出口企业、现代物流企业、优秀餐饮企业、电商企业以及重大商贸服务项目等。

(二)具体政策和标准。

1.设立专项基金。设立100万元的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基金,主要用于重点培育和扶持范围内的企业和项目建设及奖补。

2.拟上限进规企业政策。

(1)年度内实现“个转企”并完成上限进规入库申报的,可以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补。

(2)农业、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发展商品销售、物流、仓储配送等商贸服务业,并独立核算的企业,年度内完成上限进规入库申报的,可以给予5万元的奖补。

3.限上规上企业政策。

年度新增为限上批发、零售、住餐和规上服务业的企业,可以分别给予不超过3万元、5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补。

4.外贸出口企业政策。

(1)对首次通过自营出口超5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可以按出口额给予最高2万元人民币的奖补。

(2)对首次通过自营出口超5万美元的贸易型企业,可以按出口额给予最高1万元人民币的奖补。

(3)对当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200万美元、300万美元、4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外贸企业,可以分别给予最高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人民币的奖补。

5.现代物流业政策。

(1)在我县注册并实际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为准)以上的物流企业,可以给予20万元的奖补;对入驻县级物流公共服务中心仓储物流配送企业和个体,可以给予3万元的奖补。

(2)入园物流快递企业当年进出港快件量首次达到100万单、150万单、200万单、300万单的,可以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补。

6.电商企业扶持政策。

(1)电商企业线上县外销售我县各类农产品总额年度首次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可以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的奖补。

(2)被评为国家、省级电商示范企业的,可以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的奖补。

(3)乡(镇)村级电商综合服务站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可以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补。

7.市场拓展政策。个体和企业参加政府统筹安排的各类商品和服务促(展)销活动,县内活动可以给予0.1万元奖补、县外市内活动可以给予0.2万元奖补、市外省内活动可以给予0.3万元奖补、省外国内活动可以给予0.5万元奖补、国境外活动可以给予0.8万元奖补。

8.商贸服务项目政策。企业投资新建特色商贸街区、专业市场、商贸小镇、汽车4S店、农贸市场等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的,可以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奖补(投资总额以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为准)。

9.餐饮项目政策。餐饮企业利用本地食材开发新菜品,申报获得国家、省级奖项的,可以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奖补。

第九条  优质教育

(一)培育和扶持范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社会力量办学项目。

(二)具体政策和标准。

1.分类定档奖补政策。重大社会力量办学项目建成后,政府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分类定档补助,即:营利性学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一2亿元、2亿元—4亿元、4亿元、8亿元、8亿元一12亿元、12亿元及以上的,可以分别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15%—20%、20%—25%、25%—30%、30%—35%、35%—40%奖补或国资入股。对于非营利性学校项目,可按以上奖补标准再增加5个百分点。

2.办学质效奖补政策。政府根据招生规模、义教阶段质量监测、高考、办学层次提升(由专科升格为本科)等情况,对于办学质效好的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适当运营奖补。以上1—3项与本办法其它条款累计奖补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45%。

第十条  医疗康养产业

1.放宽准入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民营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康养服务业,实行“非禁即入”。简化对康复、老年病、儿童、护理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实行“一站式”办理。

2.分类定档奖补政策。对新申请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在1亿元一5亿元、5亿元一10亿元、10亿元及以上,并达到投资强度要求的项目,可以分别给予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15%、15%—20%、20%—25%的奖补。

3.投融资政策。政府引导设立养老与健康服务业投资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养老与健康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养老与健康服务领域开展投融资及担保业务;鼓励外资进入养老与健康服务业领域,为其提供跨境结算便利。

4.用水用电用气等政策。民办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未按此价格执行的,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补助)。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在省财政按照核定床位数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每张床位给予1000元补助。对成功创建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项目,经评定验收合格后每个可以给予50万元奖补。对社会办医成功创建国家三级综合医院,经评定合格后可以给予500万元奖补。

第三章  工作推进机制

第十一条  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剑阁县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办法执行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担任组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经信科局、县教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体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等县级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统筹推进培育扶持政策审核把关和兑现工作。

第十二条  培育和扶持政策申报流程。达到奖补条件后,需申报培育和扶持政策的企业或业主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向产业牵头部门提出扶持政策兑现申请,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初审认定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进行终审认定,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安排资金兑现。

第十三条  加大项目建设保障。对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以上、达到投资强度要求,或者对剑阁发展带动性特别强、投资强度特别大的个别重大产业项目,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监督管理。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原则加强产业扶持鼓励资金监管,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专项检查与审计;相关产业牵头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公平公正兑现培育和扶持政策;对以权谋私、截留、挤占、挪用和套取产业扶持鼓励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因工作失误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国家、省、市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政策与国家、省、市其它奖励及优惠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进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多项奖补政策);本办法内容与我县其它有关文件内容或标准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个别重点产业,若因发展需要,可在本办法基础之上另行制定详细的激励措施和办法。

第十七条  申报人在申报年度内,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享受培育和扶持政策:

1.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2.发生生态环境影响事件的;

3.产业业主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4.在各级审计和检查中被查出有套取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

5.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6.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7.欠薪或欠缴社保费用情节严重的;

8.涉嫌违法犯罪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相关行业部门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暂定试行期2年,经总结评估修订完善后正式印发。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蜀ICP备06003751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2302000134号

联系电话:(0839)6666670传真:(0839)6600947 网站标识码:5108230052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无障碍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