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清单”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05-12    浏览量:次    来源:剑阁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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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剑阁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工作的通知》(剑府法组办发[2023]2号)要求,现将我局对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内容进行公示(详情见附件)。如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及时向剑阁县医疗保障局反馈。

联 系 人:刘清林

联系电话:0839-6600677

附件:

1.剑阁县医疗保障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2.剑阁县医疗保障一般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剑阁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12日

附件 1

剑阁县医疗保障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免予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个人违法行为: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行为:
(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期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说服教育、
谈话提醒、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诚等



附件 2

剑阁县医疗保障一般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免予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个人违法行为: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行为: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七)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八)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说服教育、
谈话提醒、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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