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剑阁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工作的通知》(剑府法组办发[2023]2号)要求,现将我局对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内容进行公示(详情见附件)。如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及时向剑阁县医疗保障局反馈。
联 系 人:刘清林
联系电话:0839-6600677
附件:
1.剑阁县医疗保障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2.剑阁县医疗保障一般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剑阁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12日
附件 1
剑阁县医疗保障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免予处罚的情形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个人违法行为: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
(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说服教育、 |
附件 2
剑阁县医疗保障一般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免予处罚的情形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个人违法行为: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行为: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七)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八)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说服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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