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通〔2023〕10号
为加快推进剑阁县金剑工业园区和国道108线瓷窑铺至沙溪坝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编制形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
拟征收普安镇五星村一组、二组、三组、五组和下寺镇清江社区六组、渡口社区三组集体土地共799.8024亩。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经现场调查,金剑工业园区和国道108线瓷窑铺至沙溪坝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拟征收普安镇五星村一组、二组、三组、五组,下寺镇清江社区六组、渡口社区三组土地共799.8024亩,其中农用地777.2737亩、建设用地22.5287亩。
三、征收目的
拟用于修建金剑工业园区和国道108线瓷窑铺至沙溪坝段公路改建工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情形,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区片综合地价(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规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以区片综合地价的方式核算。具体按照《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剑府发〔2020〕11号)执行,普安镇五星村、下寺镇清江社区、渡口社区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区片价为44800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构成比例为3:7)。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核算。
五、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普安镇五星村一组集体土地258.0231亩,人口安置143人;征收普安镇五星村二组集体土地337.0169亩,人口安置108人;征收普安镇五星村三组集体土地174.5391亩,人口安置6人;征收普安镇五星村五组集体土地9.8791亩,人口安置4人;征收下寺镇渡口社区三组集体土地17.4050亩,人口安置19人;征收下寺镇清江社区六组集体土地2.9392亩,人口安置5人;失地农民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征地涉及房屋拆迁农房安置拟采用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六、补偿登记
于2023年6月5日至2023年7月4日到广元市剑阁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进行补偿登记。
七、其它事项
如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在公告有效期内向剑阁县自然资源局书面申请听证。公告时间:2023年6月5日-2023年7月4日。
联系方式及地址:
剑阁县自然资源局: 彭光华 电话:0839-6601517;
剑阁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张晓明 电话:0839-6330353;
办公地址:下寺镇剑门关大道北段259号。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5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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