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剑阁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使。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
剑阁县应急管理局。
二、受委托单位
下寺镇人民政府、剑门关镇人民政府、普安镇人民政府、龙源镇人民政府、姚家镇人民政府、盐店镇人民政府、柳沟镇人民政府、义兴镇人民政府、武连镇人民政府、开封镇人民政府、王河镇人民政府、金仙镇人民政府、公兴镇人民政府、白龙镇人民政府、杨村镇人民政府、木马镇人民政府、汉阳镇人民政府、秀钟乡人民政府、东宝镇人民政府、元山镇人民政府、演圣镇人民政府、香沉镇人民政府、店子镇人民政府、涂山镇人民政府、鹤龄镇人民政府、樵店乡人民政府、羊岭镇人民政府、江口镇人民政府、张王镇人民政府、四川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委托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2项)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现场初核;
2.危险化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现场初核。
(二)行政处罚事项(41项)
3.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
4.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处罚;
5.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6.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处罚;
7.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照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8.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却未设置截水沟的处罚;
9.对学校未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职责的处罚;
10.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未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处罚;
11.对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或者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的处罚;
12.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罚;
13.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14.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15.对危险作业现场未事先制定安全措施,未安排专人监护的处罚;
16.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
17.对相关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18.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19.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处罚;
20.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处罚;
2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2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处罚;
23.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处罚;
24.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25.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
26.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27.对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处罚;
28.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29.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30.对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31.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32.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33.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34.对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转的处罚;
35.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36.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37.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38.对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罚;
39.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40.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41.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4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给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处罚;
43.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三)其他行政权力事项(1项)
44.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时,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四)部份一般事故调查(1项)
45.未造成人员伤亡一般事故调查。
四、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各自辖区内,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委托行政执法。具体权限如下:
(一)现场核查权
协助发放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危险化学品(乙种)许可的单位实施现场初步核查。
(二)行政处罚权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即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但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而无需进行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
(三)现场处理(包括违法行为制止)权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
(四)调查取证权
对管辖范围内立案调查的生产安全违法违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五)一般事故调查
对只造成人员轻伤,或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应当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五、委托期限
从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起至二〇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六、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权限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单位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权限及协议。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其符合接受委托的条件。受委托单位必须具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具备必要的行政执法工具和设施设备,具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进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其工作人员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受委托单位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受委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受委托单位应当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受委托单位应当及时、准确、真实的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执法文书、现场处置案卷以电子文档形式向委托单位进行周报,由委托单位进行抽查。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七、委托单位可依据实际工作(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三定方案”职能调整)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整具体委托事项、权限和委托期限。
特此公告。
剑阁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3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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