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11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 字体: 分享到:

剑府办发〔202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剑阁县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4日

剑阁县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制度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21〕11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十条措施>的通知》(广府发〔2020〕1号)、《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2021〕163号)等精神,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减少闲置低效土地,提高土地产出效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供应制度。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导向,创新工业企业用地保障和项目监管方式,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积极构建工业项目公开透明的新型招商模式、全程监管的新型管理模式和节约集约的新型用地模式,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节约集约、提高效益、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坚持“亩均论英雄”产业发展导向,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三、主要目标

(一)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3项主干指标,亩均产值、就业要求2项特色指标,形成公示指标体系向社会公布。

(二)通过流程再造,部门联动,推动部门职能由重审批变为重服务监管,增强部门职能的集成性和协调性,实现“拿地即开工”,进一步促进土地要素与产业政策的有效匹配,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三)县域内第一类、第二类工业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

四、重点任务

(一)事先做评价。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对重点区域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地灾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评估、防洪影响评价、考古及文物风险评估等事项,选择部分或者所有事项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同时根据区域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二)事前定标准。根据《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工业用地“标准地”指标体系>的通知》(剑府办函〔2022〕23号)有关规定,“标准地”项目用地公开供应前,相关部门应根据指导性控制标准明确具体指标要求后,出具书面意见,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具体地块有特殊指标要求的纳入“标准地”使用协议,实施公开供应。“标准地”项目供应在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项目业主与园区管理部门签订“标准地”投资协议。

(三)事中作承诺。在企业实行承诺备案的基础上,企业必须按要求审批涉及的有关事项,项目申请备案时,可以要求审批涉及的有关事项一并提交审批申请。所有审批部门实行“一窗服务”,企业的承诺应当通过指定场所、媒体由审批部门向社会公开。企业按照承诺标准和审批文件,自主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各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指导服务。

(四)事后强监管。房建工程监管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张、谁监管”的原则,开展核查和监管,指导项目业主按照承诺标准及建设方案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照承诺标准对“标准地”项目进行竣工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达产验收期限,明确在项目达产验收通过前,该项目不动产权不得转让;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发改、经信科、税务部门依照职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等指标进行一次性联合达产验收。通过达产验收的,可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未通过达产验收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落实有关奖惩措施。

(五)信用有奖惩。建立“标准地”企业承诺信用评价+监管机制,对企业“标准地”承诺兑现结果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差别化用水、用电、用能、用地依据,并将企业法人、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的承诺兑现情况纳入剑阁县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对如期履约、亩均税收高、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相关扶持,对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

五、“标准地”项目用地供应

(一)供应方式。“标准地”项目实行弹性年期供应制度。出让年限一般为20年,最高不超过50年。

(二)土地供应方案。供地方案除应包含土地用途、供地方式、使用年限、合同签订、出让金缴纳、交地时间、交付的土地条件、开竣工时间、土地使用条件、违约责任、竞买资质等事项外,还应将标准地公示指标体系一并纳入。

(三)供应价格标准。根据《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要求,我县对应土地等别为十四等,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为84元/平方米(5.6万元/亩),按照不低于5.6万元每亩确定。

(四)签订协议。用地企业竞得“标准地”后,应及时与县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与县政府或县政府指定的机构签订投资协议。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落实。县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切实加强统筹,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形成改革工作合力,落实并互相指导完成改革工作。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落实并指导产业准入、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县经信科局负责落实并指导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并指导指标体系建设、土地供应方案编制、按标准出让土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登记发证等工作;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落实并推动审批改革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落实并指导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县经济合作事务中心负责落实并指导投资建设协议、按“标准地”招商引资等工作;生态环境、应急、水利、交通、统计、气象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落实并指导开展区域评估、指标体系、支持政策等相关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共享,为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制度实施提供有利条件。

(二)强化改革协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制度要与“多审合一”“多验合一”“多测合一”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充分发挥改革叠加效应,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做到“拿地即可开工”。推进“标准地”与“亩均论英雄”改革联动,实施单位“产出效益”持续激励,推动工业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三)注重指导宣传。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标准地”改革的日常督促指导,定期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总结改革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推进“标准地”供应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制度自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蜀ICP备06003751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2302000134号

联系电话:(0839)6666670传真:(0839)6600947 网站标识码:5108230052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无障碍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