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发〔2023〕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经研究,决定对《剑阁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现予以公布。
一、将原文第二章“征收缴库”中第十九条与第二十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
二、在原文第二章“征收缴库”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剑阁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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