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通知》(川办发〔2023〕14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
在部分领域,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按县分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对纳入清单的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建立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统筹制定综合监管工作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县级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据《剑阁县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以下简称《实施清单》,见附件)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2023年11月底前,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对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
二、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规则和信息化体系
各行业主管部门于2023年11月15日前分事项制定综合监管工作方案,明确监管领域、监管流程、监管方法、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建立健全议事会商、联合执法检查、监管信息共享等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统筹监管资源,压实监管责任。县级各部门梳理需对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的综合监管事项数据供给、需求“两张清单”,于11月18日前报县行政审批局(联系人及邮箱:孙秋红,邮箱:1815617744@qq.com)。
三、积极推动跨部门综合监管创新示范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于2023年底前建立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稳定市场主体监管预期。根据省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排,在成品油流通、自建房安全、单用途预付卡等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探索“综合监管一件事”“综合查一次”等改革,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各级各部门要把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作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加强对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提高监管保障能力,加大资金投入,配置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必要设施设备,聚焦跨部门综合监管中的难点、堵点、痛点,定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构建高效协同运行机制,确保责任明确、保障到位、任务落实。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9日
附件
剑阁县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
序号 |
综合监管事项 |
行业主管 (牵头部门) |
牵头部门 监管事项 |
设定依据 |
监管对象 |
组织 层级 |
监管 层级 |
县级配合 监管部门 |
配合部门监管事项 |
设定依据 |
1 |
食盐生产经营综合监管 |
县经信科局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规定范围销售的行政检查 |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
省市县 |
省市县 |
县市场 监管局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对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行政检查 |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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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校外培训 |
县教育局 |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
|
面向中小学生(含3—6周岁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或者个人 |
省市县 |
省市县 |
县文旅 体局 |
对开展文化艺术类、体育类培训的机构或者个人的监督检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第13项、第28项;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第(八)(十四)(十六)项; |
县民政局 |
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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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 监管局 |
对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和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宣传、合同等方面的监管 |
序号 |
综合监管事项 |
行业主管 (牵头部门) |
牵头部门 监管事项 |
设定依据 |
监管对象 |
组织 层级 |
监管 层级 |
县级配合 监管部门 |
配合部门监管事项 |
设定依据 |
2 |
校外培训 |
县教育局 |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管 |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
面向中小学生(含3—6周岁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或者个人 |
省市县 |
省市县 |
县公安局 |
依法加强治安管理,打击涉校外培训违法行为 |
教育部等13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第20项; 教育部办公厅等12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意见》第14项; 《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等 |
县消防 救援大队 |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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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对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对涉及校外培训的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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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综合监管事项 |
行业主管 (牵头部门) |
牵头部门 监管事项 |
设定依据 |
监管对象 |
组织 层级 |
监管 层级 |
县级配合 监管部门 |
配合部门监管事项 |
设定依据 |
3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工程验收、检查及评估 |
县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四十一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
金融机构 |
省市县 |
省市县 |
县国有资产和金融事务中心 |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 |
人行剑阁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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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
县民政局 |
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第二条 |
养老机构 |
省市县 |
省市县 |
县住建局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7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0条 |
县市场 监管局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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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殡葬服务综合监管 |
县民政局 |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 |
殡葬服务机构 |
省市县 |
省市县 |
县市场 监管局 |
对殡葬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6 |
饲料生产 |
县农业 农村局 |
对饲料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饲料生产企业 |
省市县 |
省市县 |
县应急管理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
序号 |
综合监管事项 |
行业主管 (牵头部门) |
牵头部门 监管事项 |
设定依据 |
监管对象 |
组织 层级 |
监管 层级 |
县级配合 监管部门 |
配合部门监管事项 |
设定依据 |
7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省市县 |
省市县 |
县公安局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 拆解行业治安状况、 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 实施监督管理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
剑阁生态 环境局 |
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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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信 科局 |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监管;配合商务部门对回收拆解企业按国家标准和规定拆卸、收集、储存、运输及回收利用报废新能源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将车辆识别代码、动力蓄电池编码、型号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监管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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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 运输局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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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 监管局 |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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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综合监管事项 |
行业主管 (牵头部门) |
牵头部门 监管事项 |
设定依据 |
监管对象 |
组织 层级 |
监管 层级 |
县级配合 监管部门 |
配合部门监管事项 |
设定依据 |
8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 |
省市县 |
省市县 |
县税务局 |
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发卡企业涉税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章 |
9 |
互联网诊疗服务综合监管 |
县卫生 健康局 |
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管; 对医疗机构互联网诊疗资质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
省市县 |
省市县 |
县市场 监管局 |
对互联网诊疗相关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
县医保局 |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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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
县市场 监管局 |
学校食品安全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九条等;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等; 《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
学校和幼儿园 |
省市县 |
省市县 |
县教育局 |
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七条; 《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
县卫健局 |
负责组织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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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依法受理、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依法打击学校及周边、网络平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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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综合监管事项 |
行业主管 (牵头部门) |
牵头部门 监管事项 |
设定依据 |
监管对象 |
组织 层级 |
监管 层级 |
县级配合 监管部门 |
配合部门监管事项 |
设定依据 |
11 |
电梯综合监管 |
县市场 监管局 |
对住宅小区电梯安装、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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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装、使用单位 |
省市县 |
省市县 |
县住建局 |
对电梯井道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物业服务人行为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 |
12 |
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 |
县市场 监管局 |
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使用环节 |
省市县 |
省市县 |
县卫健局 |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13 |
医疗机构药品管理 |
县市场 监管局 |
对使用环节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
使用环节 |
省市县 |
省市县 |
县卫健局 |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环节的药品质量和药品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
14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
县医保局 |
对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检查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个人 |
省市县 |
省市县 |
县公安局 |
医药机构和个人欺诈骗保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 |
县卫健局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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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 监管局 |
对医疗机构相关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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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筑市场监管 |
县住建局 |
对建筑“两工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的监督检查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
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单位 |
省市县 |
省市县 |
县市场 监管局 |
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检验机构的监管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16 |
燃气综合检查 |
县住建局 |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燃气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
燃气经营企业 |
省市县 |
省市县 |
县市场 监管局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管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17 |
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综合监管 |
县文旅体局 |
对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许可证》,擅自从事视听服务的单位的检查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
省市县 |
省市县 |
县公安局 |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县经信 科局 |
依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响应的监督管理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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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网约车平台公司综合监管 |
县交通 运输局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省 |
省市县 |
县委 网信办 |
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县经信 科局 |
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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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对信息安全、数据安全、实名认证等环节的网络安全情况的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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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 监管局 |
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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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局 |
对纳税人(扣款义务人)税收缴纳情况的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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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剑阁 支行 |
对支付业务合规性的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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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综合监管 |
县交通 运输局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省 |
省市县 |
县公安局 |
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检查;对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的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
县市场 监管局 |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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