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11月6日-11月14日行政处罚(法人)情况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11-14    浏览量:次    来源: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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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要求,现将我单位2023年11月6日-11月14日行政处罚(法人)情况进行公示。如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及时向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何孟桦

联系电话:0839-6626192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4日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法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剑阁县鹤龄镇中心卫生院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2510721451300555N 刘开海 剑市监处罚〔2023〕6-3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从无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医用氧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23177.3元;罚款10000元 1 2.31773 2023/11/02 2026/11/02 2026/11/02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510721MB1683763Q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510721MB1683763Q
剑阁县剑门关镇中心卫生院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2510721451300854L 李林元 剑市监处罚
〔2023〕13-3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医用氧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罚款 罚款10000.00元。 1 2023/11/6 2026/11/06 2026/11/06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510721MB1683763Q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510721MB1683763Q
剑阁县盐店镇卫生院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2510721451301750R 嘉珉基 剑市监处罚〔2023〕4-3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劣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警告;罚款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77.5元 10 0.08775 2023/11/07 2026/11/07 2026/11/07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510721MB1683763Q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510721MB1683763Q
剑阁县禾丰小学校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25107214513010212 李彩霞 剑市监处罚〔2023〕7-3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物品;罚款 没收违法物品;罚款50000元 5 2023/11/07 2026/11/07 2026/11/07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510721MB1683763Q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510721MB1683763Q
剑阁县公兴镇中心卫生院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2510721451300459D 王泽奉 剑市监处罚〔2023〕8-2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医用氧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10100元;罚款20000元 2 1.01 2023/11/10 2026/11/10 2026/11/10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510721MB1683763Q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510721MB1683763Q
剑阁县云泰益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510823MA67HJ797K 廖东 剑市监处罚〔2023〕8-3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干山药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88.32元;罚款5000元 0.5 0.008832 2023/11/10 2026/11/10 2026/11/10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510721MB1683763Q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510721MB1683763Q
剑阁县杨村镇卫生院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2510721451301953E 徐东生 剑市监处罚〔2023〕13-3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医用氧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10000元 1 0.08 2023/11/14 2026/11/14 2026/11/14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510721MB1683763Q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510721MB168376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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