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县级森林防火行政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6    浏览量:次    来源:剑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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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发〔2023〕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共广元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元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元市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批)>的通知》(广编办发〔2022〕69号)有关规定,现依法赋予乡镇县级森林防火行政权力事项。

一、赋予各乡镇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等8项违法行为的森林防火行政处罚权(详见附件)。

二、各乡镇和县级主管部门均可对上述8条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罚,行政处罚要遵循“谁先立案谁查处”原则办理,对同一案件不得重复处罚,相关案件办理要及时录入全国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统计分析系统。

三、各乡镇要建立健全执法程序,依法规范森林防火行政处罚案件登记、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并依法公示执法身份,出具处罚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处罚事由、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作处罚文书,做到格式规范、要素齐全、结构完整、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精炼、准确。

四、各乡镇要依法承接森林防火行政处罚权力,并对应承担相关行政责任,对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五、各乡镇要在便民服务大厅外公布承接事项清单,并将清单纳入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布、管理和运行;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

附件:

剑阁县赋予乡镇县级森林防火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主要设立依据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行政处罚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3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4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5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

行政处罚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

行政处罚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8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三)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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