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发〔2023〕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0号)要求,现将剑阁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剑阁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见附件)于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原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剑府发〔2020〕11号)停止执行。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5倍进行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责任,依法履行征地程序,严格执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切实做好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证、公告等工作。要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妥善解决新标准实施中的问题,确保新旧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过渡。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收补偿费用,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四、县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严格审核把关建设用地报批相关程序,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9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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