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认定书

发布日期:2023-12-07    浏览量:次    来源:剑阁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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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自然资闲认〔2023〕1号

四川剑门关酒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8日,我局(原剑阁县国土资源局)与你公司(原四川省剑阁县酿酒有限公司)签订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5108232013B21737),宗地坐落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工业园区,出让宗地面积52377.40平方米,宗地东至:下寺镇清江社区,南至:下寺镇清江社区,西至:下寺镇渡口社区,北至:108国道。合同约定开工时间2014年12月8日之前,竣工日期为2015年12月8日之前(交地通知书确定的交地时间为2013年10月9日)。

2015年8月4日,经你公司申请,我局将你公司取得的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动工日期调整为2015年12月8日,竣工日期调整为2016年12月8日。

经调查,你公司自取得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延期期满至今,一直未对宗地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情形。根据调查结果证实,该宗地未及时开发建设的原因为:企业自身原因。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我局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剑阁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4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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