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剑阁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01-22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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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剑阁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因陆生野生动物致害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降低政府相关部门责任风险,减轻我县财政资金压力,积极构建“政府部门投保、保险公司理赔、受灾人民获益”的保险机制,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剑阁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县通过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县域内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野外种群数量得以恢复,并呈快速增长趋势。与此同时,受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现象频频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对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由于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等救济机制缺位,受害群众利益不能得到保护,现制定该细则,给受害群众合理经济补偿,有效缓解人兽冲突,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的通知》(川办规〔2023〕1号)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19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情形。《细则》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第二条具体明确“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第四条明确已经从《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调出的野猪造成的损害,仍纳入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范畴。第三条明确在剑阁县行政区域内,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申请政府补偿(以下简称补偿)的,适用本细则。

(二)明确了补偿主体和补偿方式。《细则》第四条规定,县人民政府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保险范畴。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野生动物危害,其事故申报、调查核实与认定、补偿等按保险合同办理。

(三)明确了补偿范围。《细则》第八条规定了可以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5种情形,具体包括: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同时,第九条又规定了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的;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的;在非法承包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或养殖的家禽动物的等6种政府不予补偿的情形。

(四)明确了补偿标准。《细则》第十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预计损失超过补偿起付点的,可以申请致害补偿,补偿金额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致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力、死亡的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死亡补偿金和丧葬费的补偿基数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计算。造成伤害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额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造成人员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按不同伤残等级对应残疾补偿金的40%予以补偿,最高补偿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造成人员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造成人员死亡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死亡补偿金以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按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计算。丧葬费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造成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损失的,损失部分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80%。造成家禽家畜和特种养殖动物死亡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75%。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补偿修复或者重置金额的50%。 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伤害,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100%给予补偿。致害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再享受政府其他同等性质的补偿。医疗救治费用符合医保支付政策的纳入医保支付。

区分不同事项的补偿起付点金额分别确定为:农作物、普通经济作物、水果、家畜家禽等分别为300元,特种经济作物、其他财产损失分别为800元,特种养殖1500元;医疗费按医疗机构起付点计算。同一起损害赔偿事项涉及多项内容中,补偿起付点只计算金额最高的一项。补偿起付点金额视作保险免赔额。

上述应补偿事项,经核实确定,合理扣除起付点(保险免赔额)后由保险公司补偿给当事人。

(五)明确了补偿流程。《细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实施补偿的基本流程。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发生地保险公司报案,并收集受害受损照片、视频、人证、物证等以备核查;特殊情况也可以由属地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代理人向保险公司申报。保险公司收到群众报案后,应及时出险核查野生动物致害损失情况,启动理赔程序。经核查属实后,达到起付点的,依据本办法第八、九、十条的规定,按保险理赔规程进行理赔、支付赔偿金。

(六)明确了应急处置措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对于正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野生动物,可采取的应急控制或紧急避险措施。在此情况下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

(七)明确了先行治疗和救助。《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野生动物致人重伤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害人实施紧急医疗救助。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害人的救治采取先治疗后保险结算方式,不得因治疗费用问题拖延、推诿。因野生动物致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在保险理赔前,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可以依规向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八)明确了预防措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主动预防野生动物致害的措施和种群调控。

四、关于《细则》施行日期的说明

本《细则》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解读单位

剑阁县林业局。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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