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发〔2024〕1号
下寺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及《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关于“不再执行限价商品房政策”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下寺城区农房拆迁过渡费发放的通知》(剑府发〔2023〕2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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