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防止返贫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四川省健全防止返贫常态化监测和帮扶机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农领〔2021〕10号)精神,广安市、剑阁县共同筹资建立防止返贫专项基金,该专项基金仅适用于剑阁县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救助。为切实加强防止返贫专项基金管理,提高基金运行效率,实现精准帮扶,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金使用对象
防止返贫专项基金救助对象为户籍在剑阁县内的监测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系统标注为“风险消除”的监测户,不再进行监测救助。监测户以各乡镇识别,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名单为准,实行动态化管理。
三、基金使用类别及标准
救助标准原则控制在每户1000—30000元/年(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生活救助等),每户每年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救助且限额不超过30000元,不能同时申报多个基金使用类别,同时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困难,适时实行差别化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应提供佐证资料,佐证资料的形成时间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一)医疗救助类。
(二)就学救助类。
(三)安全住房救助类。
(四)生活救助类。
(五)其他救助类。
四、基金使用流程
救助申领应按照“本人申请→村级核查公示→乡镇复核→部门审核→县分管领导审批→打卡发放”的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由救助对象自愿向户籍所在村(社区)申请或委托村(组)帮助申请。
(二)村级核查。村(社区)对申请救助的监测户开展入户核查填写救助对象申请表,并在所在村公开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情况、救助金额、举报途径、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
(三)乡镇复核。乡镇组建复核工作组,对提出申请的监测户100%开展入户复核,召开党委会审核拟报救助对象名单和拟救助金额后,上报县乡村振兴局。
(四)部门审核。县乡村振兴局对乡镇上报的拟救助名单,及时汇总并组织相应职能部门(医保、教育、住建、民政等部门)联合审核,由职能部门按救助标准审核救助金额,县乡村振兴局签署审批建议。
(五)县分管领导审批。联合审核完成后,县乡村振兴局将审核结果以报表方式汇总,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六)资金发放。根据审批意见,县乡村振兴局通过救助对象社会保障卡,按审批金额按时发放防返监测救助资金。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从村委会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原则上在30天内完成审批发放。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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