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2-07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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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通〔2024〕8号

为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县规范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区域划定

(一)可燃放区域

县城区:下寺镇龙江大道小广场、普安镇东门桥河坝为烟花爆竹可燃放区域,除夕和正月初一全时段允许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其它地区:除禁止燃放区域外,无特殊规定,全时段允许燃放。

(二)禁止燃放区域

1.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军事禁区和军事管制区;

3.医院、教育、学校、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科研机构和文物保护单位;

4.水、电、燃气等能源动力设施,天然气管道、输变电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员聚集公共场所;

6.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地下通道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7.建筑物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等位置;

8.下水道、污水井盖、垃圾桶(箱)、化粪池等设施;

9.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10.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

11.下寺镇和普安镇城区除可燃放区域外的其它区域;

12.其它依法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安全燃放规定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及有关部门应当将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纳入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规范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烟花爆竹规范燃放的规定,增强广大群众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焰火燃放许可。个人仅允许燃放标注为C、D类的烟花爆竹。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部门监管职责

(一)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烟花爆竹流向;依法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三)县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管控街面流动占道兜售烟花爆竹行为,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烟花爆竹产品及其包装的质量监督管理;

(五)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烟花爆竹承运企业、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剑阁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烟花爆竹有序燃放空气质量保障相关工作,根据天气状况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应急响应;

(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四、监督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110

县应急管理局:0839-6600965

县综合执法局:0839-6601362

县市场监管局:0839-6602263

县交通运输局:0839-6600299

剑阁生态环境局:0839-6600269

下寺镇人民政府:0839-6710011

普安镇人民政府:0839-6622212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和向有关部门举报的义务,可通过拨打监督举报电话或使用“广元市安全隐患随手拍”微信小程序等方式进行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6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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