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3年第7次例会审议意见》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03-18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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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函〔2024〕25号

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审议<剑阁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3年第7次例会审议意见>的请示》(剑自然资〔2024〕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剑阁县普安镇(含城北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C-38-01地块由社会停车场用地调整为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面积4040.13㎡,容积率不大于2.4,建筑密度不大于50%,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二、原则同意将《剑阁县大仓坝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中C-05-01部分地块由居住用地调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面积25329.36㎡,容积率不大于3.0,建筑密度不大于50%。

三、原则同意将《剑阁县白龙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B-b-3部分地块由居住用地调整为交通场站用地,面积4891㎡。

四、原则同意将《剑阁县木马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E-16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进行调整,面积2049㎡,容积率不大于3.0。

五、原则同意《剑门关古镇风貌环境提升方案》《剑阁县清江河(城区段)生态治理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有关内容。

请你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监督管理,严格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此复。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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