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剑府通〔2024〕15号)

发布日期:2024-04-24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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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通〔2024〕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阳至苍溪高速公路(广元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3〕1475号)批准,需征收剑阁县白龙镇、公兴镇、开封镇、王河镇、羊岭镇、杨村镇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3〕1475号。

(三)批准时间:2023年12月26日。

二、批准用途

用于绵阳至苍溪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为公路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征收土地位于剑阁县白龙镇、公兴镇、开封镇、王河镇、羊岭镇、杨村镇。共征收集体土地189.6237公顷,其中农用地181.5070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96.5599公顷,其他农用地84.9471公顷)、建设用地7.3888公顷、未利用地0.7279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第五十五条关于“已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按照原公告确定的方案执行”之规定,本次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照剑阁县已发布《绵苍高速公路项目剑阁段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绵苍高指发〔2020〕34号)文件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核算。

五、被征地人员的安置途径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被征地失地农民按照应保尽保原则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六、农房拆迁实施主体

白龙镇、公兴镇、开封镇、王河镇、羊岭镇、杨村镇人民政府。

七、公告时间

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5月22日。

八、其他事项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若对征地批复不服的,请在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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