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水利局关于“广元共兴建材有限公司砂石料堆放侵占河道案”和“剑阁县鸿硕建材有限公司砂石料堆放侵占河道案”行政处罚情况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5-14    浏览量:次    来源:剑阁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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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3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局办理的“广元共兴建材有限公司砂石料堆放侵占河道案”和“剑阁县鸿硕建材有限公司砂石料堆放侵占河道案”行政处罚情况予以公示。如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及时向剑阁县水利局反馈。

联系人:刘丰

联系电话:0839-6602347

剑阁县水利局

2024年5月1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是否为简易程序处罚

广元共兴建材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510823MA65HU998X

母德军

身份证

510823********833X

剑水罚决字〔202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广元共兴建材有限公司在剑阁县江口镇长江村一组嘉陵江右岸堆放砂石料,江口镇长江村一组嘉陵江河段属长江流域一级支流,故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关于“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

罚款

处人民币拾贰万元(¥120000)罚款

12

0


2024/5/9

2027/5/9

2027/5/9

剑阁县水利局

115107210084744032

剑阁县水利局

115107210084744032


剑阁县鸿硕建材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510823MA6404XN0P

张聪文

身份证

510321********3170

剑水罚决字〔202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剑阁县鸿硕建材有限公司在剑阁县江口镇新禾村二组砂石加工厂外闻溪河右岸堆放砂石料,江口镇新禾村二组闻溪河河段属长江流域二级支流,故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关于“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

罚款

处人民币拾伍万元(¥150000)罚款

15

0


2024/5/9

2027/5/9

2027/5/9

剑阁县水利局

115107210084744032

剑阁县水利局

11510721008474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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