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因保管不善,将其位于剑阁县下寺镇天一世纪广场南区2栋2单元301号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剑国用(2013)第01674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遗失声明,现声明该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飞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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