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通〔2024〕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元剑阁羊岭35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54号)批准,需征收剑阁县羊岭镇太平社区一组集体土地0.1726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54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1月25日
二、批准用途
广元剑阁羊岭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为变电工程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单位:公顷
被征地所有权人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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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 |
乡(镇) |
社区 |
小计 |
耕地 |
其他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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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岭镇 |
太平一组 |
0.1726 |
0.1726 |
0.1542 |
0.0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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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小计 |
0.1726 |
0.1726 |
0.1542 |
0.0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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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第五十五条关于“已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按照原公告确定的方案执行”之规定,该批次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照《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广元剑阁羊岭35kv输变电新建工程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剑府通〔202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核算。
五、被征地人员的安置途径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被征地失地农民按照应保尽保原则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六、公告时间
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7月23日。
七、其他事项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若对征地批复不服的,请在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4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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