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剑府通〔2024〕28号)

发布日期:2024-06-25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 字体: 分享到:

剑府通〔2024〕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5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59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2023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59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2023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59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2023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600号)批准,需征收东宝镇新梁村十一组、宝石社区四组集体土地1.6730公顷;元山镇同桥村一组、二组集体土地0.6864公顷;剑阁县普安镇五星村一组、二组、三组、五组,城北社区一组,剑坪村三组,光荣村三组集体土地64.1095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596号、川府土〔2024〕597号、川府土〔2024〕598号、川府土〔2024〕599号、川府土〔2024〕600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4月28日

二、批准用途

用于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单位:公顷

被征地所有权人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剑阁县

乡(镇)

社区

小计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其他农用地

普安镇

五星村一组

24.0934

20.3869

11.4222


7.1146


1.8501

3.7065


五星村二组

23.4039

23.0328

1.0443

7.4748

14.0867


0.4270

0.3711


五新村三组

8.2041

8.0782

0.6824


7.2213


0.1745

0.0436

0.0823

五星村五组

0.3468

0.3468

0.2682


0.0337


0.0449



城北社区一组

1.0231

0.7032

0.0136


0.6644


0.0252

0.3199


剑坪村三组

0.1178


0.0742


0.0436





光荣村三组

6.9204

6.5603

3.5977

0.0455

2.1725


0.7446

0.3601


东宝镇

新梁村十一组

1.1651

1.1651

0.1599


0.9193

0.0041

0.0818



宝石社区四组

0.5079

0.5079



0.5079





元山镇

同桥村一组

0.5068

0.5068

0.4404




0.0664



同桥村二组

0.1796

0.1796

0.1561




0.0235



集体土地小计

66.4689

61.4676

17.859

7.5203

32.764

0.0041

3.4380

4.8012

0.0823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第五十五条关于“已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按照原公告确定的方案执行”之规定,该批次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照《关于剑阁县2023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剑府通〔2023〕31号) 、《关于剑阁县2023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剑府通〔2023〕28号)、《关于剑阁县杨家河供水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剑府通〔2023〕14号)、《关于剑阁县小剑门服务区补征项目、元山污水处理厂及排水管网建设项目和摇铃风电场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剑府通〔2022〕27号)、《关于剑阁县金剑工业园区项目、国道108线瓷窑铺至沙溪坝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剑府通〔2023〕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核算。

五、被征地人员的安置途径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被征地失地农民按照应保尽保原则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六、公告时间

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7月23日。

七、其他事项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若对征地批复不服的,请在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4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蜀ICP备06003751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2302000134号

联系电话:(0839)6666670传真:(0839)6600947 网站标识码:5108230052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无障碍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