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函〔2024〕55号
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审议<剑阁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4年第3次会议审议意见>的请示》(剑自然资〔2024〕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剑阁县白龙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BL-C-a-17部分地块由居住用地(兼容商业,商业比不大于10%)调整为居住用地(不兼容商业),面积为2540.84㎡,容积率不大于2.4,建筑高度不大于30m,绿地率不小于30%,建筑密度不大于40%。
二、原则同意将《剑阁县剑门关镇总体规划》中北街3号地块由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调整为公用设施用地,面积为3611.82㎡,容积率不大于2.4,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绿地率不小于30%,建筑密度不大于50%。
三、原则同意将剑阁县龙源镇原老畜牧兽医站地块和原影剧院地块两处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建筑规模按立项规模控制。
四、原则同意将《剑阁县杨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YC-B-01-03地块由商业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面积为1848.76㎡,建筑规模按立项规模控制。
五、原则同意《剑阁县金麦田粮食加工全自动生产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剑阁县污水处理设施及雨污分流改造建设项目-剑门关镇污水管网及污水厂改造方案设计》《剑阁县普安金剑工业园区项目-市政方案设计》《剑阁县普安金剑工业园区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年产50万吨再生铝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建筑规划方案》有关内容。
请你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监督管理,严格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此复。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4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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