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通〔2024〕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777号)批准,现将征收剑阁县下寺镇中心村二组集体土地5.1797公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777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5月24日。
二、批准用途
用于商业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单单位:公顷
被征地所有权人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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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 |
乡(镇) |
社区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其他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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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寺镇 |
中心村 |
5.1797 |
5.1797 |
3.2572 |
0.1172 |
0.5713 |
0.2197 |
1.0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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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小计 |
5.1797 |
5.1797 |
3.2572 |
0.1172 |
0.5713 |
0.2197 |
1.0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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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根据《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已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按照原公告确定的方案执行”之规定,该批次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照《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剑门蜀道剑门关景区318自驾游营地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剑府通〔2023〕7号)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等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核算。
五、被征地人员的安置途径
根据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被征地失地农民按照应保尽保原则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六、公告时间
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8月22日。
七、其他事项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若对征地批复不服的,请在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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