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24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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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通〔2024〕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777号)批准,现将征收剑阁县下寺镇中心村二组集体土地5.1797公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777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5月24日。

二、批准用途

用于商业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单单位:公顷

被征地所有权人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剑阁县

乡(镇)

社区

小计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其他农用地

下寺镇

中心村

5.1797

5.1797

3.2572

0.1172

0.5713

0.2197

1.0143



集体土地小计

5.1797

5.1797

3.2572

0.1172

0.5713

0.2197

1.0143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根据《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已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按照原公告确定的方案执行”之规定,该批次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照《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剑门蜀道剑门关景区318自驾游营地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剑府通〔2023〕7号)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等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核算。

五、被征地人员的安置途径

根据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被征地失地农民按照应保尽保原则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六、公告时间

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8月22日。

七、其他事项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若对征地批复不服的,请在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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