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兴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24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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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通〔2024〕35号

为加快推进公兴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确保该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户和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编制形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及面积

征收公兴镇宝龙村一组集体土地共12.5993亩。

二、征收土地现状

经现场调查,征收公兴镇宝龙村一组集体土地共12.5993亩,均为农用地。

三、征收目的

用于公兴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区片综合地价(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规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以区片综合地价的方式核算。具体按照《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剑府发〔2023〕14号)执行,公兴镇宝龙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区片价为52600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构成比例为3:7)。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等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核算。

五、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范围内安置人员14人,按照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

六、补偿登记

请于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8月22日到剑阁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进行补偿登记。

七、其他事项

如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在公告有效期内向剑阁县自然资源局书面申请听证。公告时间: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8月22日。

联系方式及地址:

剑阁县自然资源局:仲黎明  电话0839-6601517

剑阁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张晓明  电话0839-6330353

办公地址: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关大道北段259号。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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