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划定剑阁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25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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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及中央、省、市对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高质量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促进英雄烈士褒扬工作创新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剑阁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向社会公告如下:

一、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一)剑阁县革命烈士陵园(市级)保护范围:陵园位于剑阁县普安镇剑坪村一组,11062.80平方米,合16.59亩,保护范围详见附件1。

(二)升钟起义双桥死难烈士陵园(县级)保护范围:陵园位于剑阁县金仙镇双桥村三组,占地面积2812.96平方米,合4.21亩,保护范围详见附件2。

(三)元山烈士陵园(县级)保护范围:陵园位于剑阁县元山镇福泉村七组,占地面积499.36平方米,合0.75亩,保护范围详见附件3。

(四)一·九兵变遗址(县级)保护范围:遗址位于剑阁县江口镇新庄村五组,占地面积221.89平方米,合0.33亩,保护范围详见附件4。

(五)秀钟大路河红军遗址(县级)保护范围:遗址位于剑阁县秀钟乡青岭村四组,占地面积582.35平方米,合0.87亩,保护范围详见附件5。

(六)马鞍山红军战斗旧址(县级)保护范围:旧址位于剑阁县羊岭镇马鞍村五组,占地面积835.30平方米,合1.25亩,保护范围详见附件6。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

剑阁县行政区域内为纪念英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碑、烈士墓等纪念设施以及上述保护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均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纪念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

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员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5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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