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房屋土地证:剑国用(2013)第01484号、剑国用(2015)第02553号遗失(灭失),房屋位于剑阁县鹤林镇场镇、剑阁县鹤林镇中心街。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土地证作废。
声明人:四川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0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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