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通〔2024〕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9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2023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1040号)批准,需征收下寺镇二龙村3、4、5组集体土地8.2226公顷、开封镇光辉社区1组集体土地2.1612公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985号、川府土〔2024〕1040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7月30日、2024年8月23日。
二、批准用途
用于项目建设。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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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 |
乡(镇) |
村组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其他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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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寺镇 |
二龙村三组 |
2.6053 |
2.6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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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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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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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龙村四组 |
5.1386 |
5.0521 |
0.14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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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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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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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龙村五组 |
0.4787 |
0.47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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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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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镇 |
光辉社区一组 |
2.1612 |
2.1612 |
1.8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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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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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小计 |
10.3838 |
10.2973 |
2.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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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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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74 |
0.08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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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根据《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已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按照原公告确定的方案执行”之规定,该批次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照《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殡仪馆迁建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剑府通〔2024〕5号)、《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开封镇物流园区、公兴镇河堤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剑府通〔2022〕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按照《原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核算。
五、被征地人员的安置途径
根据《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被征地失地农民按照应保尽保原则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六、公告时间
2024年9月24日至2024年10月23日。
七、其他事项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若对征地批复不服的,请在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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