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材料送达地址:剑阁县下寺镇龙江大道22号剑门大厦裙楼二楼政务中心不动产窗口
联系方式: 0839-6601379 0839-6668379
序号 |
被继承人 |
继承人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
1 |
苏廷甫 |
谭素英 |
剑阁县普安镇河东街28号 |
剑C房权证普安字第8634号,剑国用(97)字第860号 |
谭素英 |
剑阁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18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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