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剑国用(1992)第4160号)

发布日期:2024-10-24    浏览量:次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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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云志因保管不善,将剑国用(1992)第0067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遗失,坐落于普安镇碑亭路37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作废。

声明人:尤云志

2024年10月24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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