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档案局关于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11-01    浏览量:次    来源:剑阁县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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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剑阁县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开。

剑阁县档案局

2024年11月1日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剑阁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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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剑阁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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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剑阁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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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四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剑阁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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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档案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 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二条“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三条“档案主管部门根据违法线索进行检查时,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检查有关库房、设施、设备,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记录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剑阁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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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其他行政权 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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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行为的查处

其他行政权 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剑阁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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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行为的查处

其他行政权 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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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行为的查处

其他行政权 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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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行为的查处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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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行为的查处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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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 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一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剑阁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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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违反档案法律法规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

其他行政权 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剑阁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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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重大活动档案延期移交的审查

其他行政权 力

《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的组织承办单位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组织承办单位应当于重大活动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做好监督指导。

组织承办单位应当于重大活动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规范整理的档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的,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组织承办单位可以保留档案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剑阁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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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验收

其他行政权 力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档案。项目结束时,由其档案机构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进行验收、鉴定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该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鉴定。

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鉴定。

剑阁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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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功能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

其他行政权 力

《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功能和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剑阁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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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其他行政权 力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十六条“企业资本结构或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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