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光建因保管不善,将剑国用(2014)第01728号土地使用证(坐落于剑阁县普安镇交通路40号)、剑C房权证普安字第13246号房产证(坐落于普安镇城北路)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姜光建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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