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对县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9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4-12-13    浏览量:次    来源:剑阁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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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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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经信科函〔2024〕47号

杨开勇代表:

你提出的《安家用充电桩,不要设条件》(第49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答复

关于安家用充电桩,不要设条件的建议。为规范充电桩建设管理,国家发改委印发《供电营业规则》、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业务办理相关要求的通知》等政策文件,明确了一是居民在小区申请安装自用充电桩需提供客户有效身份证明、固定车位产权证明或产权单位许可证明、物业(无物业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出具)同意建设充电桩证明材料。二是农村及农村场镇居民在自建房院内或自建房周边的院、坝内申请安装充电桩需提供客户有效身份证明、能证明充电桩安装位置合理性的相关材料(如车位证明、房屋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村委会或乡(镇)出具的长期居住的相关说明材料)。

因此对建议中涉及的小区车位已购买而未取得产权证的私有车位申请安装充电桩,可提供产权所有者的购买合同;租赁的车位申请安装充电桩,可提供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产权证明;未进行售卖和出租的公共车位申请安装充电桩,暂不予安装。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县“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在公共停车区、居住小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形成电动车充电网络体系。

下一步我局将加大与县发改、交通、住建、自然资源、文旅体等有关部门和国网剑阁县供电公司的联系配合,本着进一步建好、用好、管好汽车充电设施目标,依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筹推进我县“十四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

剑阁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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