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住房保障中心关于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建立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26    浏览量:47次    来源:剑阁县住房保障中心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继召开的关于全国全省住房保障工作调度会的会议精神,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轮候、配租等管理机制,现将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建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

(一)入库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入库条件

具体要求详见《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府办规〔2025〕2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婚姻状况、住房情况、收入、学历、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在剑阁县住房保障中心业务大厅或政务服务平台(四川省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

2.材料审核。剑阁县住房保障中心业务大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县住房保障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核验、复核;

3.公示。县住房保障中心复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县住房保障中心业务大厅办公地点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应当登记为轮候对象。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入库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剑阁县工作(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婚为申请人本人,已婚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配租地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不含农房);

3.申请人在配租地工作(生活);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配租地未享受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申请承租房源为产业园区配套宿舍的,不受前款条件限制。

(三)申请材料。

1.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3.房产信息查询情况;

4.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社保缴纳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工资流水等印证申请人在剑阁工作(生活)的资料(选其一提供即可);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申请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提交申请表及相应申请材料。

2.审核:县住房保障中心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公示:县住房保障中心对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县住房保障中心业务大厅办公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登记为轮候对象。

5.其他事项。现保障性租赁住房轮候标准暂时按照本通知进行执行,待《广元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我中心将根据最新要求适时调整保障性租赁住房轮候库执行标准。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入库对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点针对本县符合条件的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引进人才等群体。

申请人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未婚子女可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选择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视同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二)入库条件

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购家庭应确定一名主申请人,主申请人为在本县稳定就业的单位职工、经相关部门认定已取得我县人才资格,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购家庭在工作地无产权房屋(不含农房)、已办理网签备案的住房和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3.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已租住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按规定腾退。

(三)申请材料

1.申购表及承诺书;

2.申购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

3.婚姻状况、社保信息、家庭成员不动产查询情况、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人才认定等材料;

4.签署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家庭基本情况承诺和授权查询书。

(四)申请流程

1.提交申请资料。有购房意向且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家庭,可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书面购房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材料审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名单将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

(五)价格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原则测算确定。

(六)其他事项

1.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保障性住房不得设定除购房贷款担保外的抵押权;

2.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流转和回购方式退出保障,工薪收入群体购买的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得长期闲置。如长期闲置、确需转让、辞职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的,由县人民政府按规定予以回购;

3.回购价格根据原购房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购房家庭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七)后续调整。我县暂时没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现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建设标准予以通告,待我县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和《广元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再根据最新要求适时调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

剑阁县住房保障中心

2025年3月26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蜀ICP备06003751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2302000134号

联系电话:(0839)6666670传真:(0839)6600947 网站标识码:5108230052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无障碍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