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剑府通〔2025〕38号)

发布日期:2025-05-27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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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通〔2025〕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元市剑阁县碗泉风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5〕548号)批准,现将征收剑阁县开封镇庙湾社区、庆丰村、泉水村、碗泉社区等集体土地共0.0630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5〕548号。

(三)批准时间:2025年4月7日。

二、批准用途

用于碗泉风电项目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单位:公顷

被征地所有权人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剑阁县

乡(镇)

社区

小计

林地



开封镇

庙湾社区四组

0.0049

0.0049

0.0049



庙湾社区五组

0.0120

0.0120

0.0120



庆丰村四组

0.0070

0.0070

0.0070



泉水村四组

0.0156

0.0156

0.0156



碗泉社区一组

0.0064

0.0064

0.0064



碗泉社区二组

0.0140

0.0140

0.0140



碗泉社区四组

0.0031

0.0031

0.0031



合计

0.0630

0.0630

0.0630



四、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第五十五条关于“已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按照原公告确定的方案执行”之规定,该批次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关于广元市剑阁县西庙风电项目、碗泉风电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剑府通〔2023〕27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人员的安置途径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次征地范围内不涉及农房征收

七、公告时间

2025年5月26日至2025年6月24日。

八、其他事项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若对征地批复不服的,请在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6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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