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通〔2025〕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双鱼石区块栖霞组气藏试采地面工程(双鱼X131井、双鱼X133井)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5〕609号)批准,需征收剑阁县盐店镇双马村三组、秀钟乡青岭村一组集体土地0.9268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5〕609号
(三)批准时间:2025年4月24日
二、批准用途
用于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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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所有权人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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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 |
乡(镇) |
社区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其他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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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店镇 |
双马村三组 |
0.5656 |
0.5656 |
0.44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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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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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钟乡 |
青岭村一组 |
0.3612 |
0.3612 |
0.3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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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0.9268 |
0.9268 |
0.8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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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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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第五十五条关于“已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按照原公告确定的方案执行”之规定,该批次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照《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广元市剑阁县双鱼001-X3井、双探102井、双鱼001-H2井、双鱼001-X7井、双探101井、双鱼X133井、双鱼X131井、双探10井项目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剑府通〔2023〕15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人员的安置途径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被征地失地农民按照应保尽保原则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六、公告时间
2025年7月16日至2025年8月14日。
七、其他事项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若对征地批复不服的,请在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6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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