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要求,现将我单位2025年9月1日-10月28日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公示。如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及时向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何孟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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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 剑阁县杨村镇国飞日用品放心店 | 个体工商户 | 剑市监处罚〔2025〕15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产 | 罚款2000元;没收非法财产 | 0.2 | 2025/9/4 |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剑阁县金鑫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剑市监处罚〔2025〕15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警告;罚款 | 警告;罚款10000元 | 1 | 2025/9/18 |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剑阁县江口镇阿红小吃店 | 个体工商户 | 剑市监处罚〔2025〕16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 警告;罚款 | 警告;罚款 | 0.05 | 2025/9/19 |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剑阁县白龙镇杜家小馆餐饮店 | 个体工商户 | 剑市监处罚〔2025〕16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收取餐具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100元 | 0.01 | 2025/9/28 |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广元友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剑市监处罚〔2025〕16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十九条 | 生产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十九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54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74.40元 | 0.546 | 0.03744 | 2028/9/30 |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剑阁县颜家角酒业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剑市监处罚〔2025〕16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 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 0.4 | 0.02 | 2025/9/30 |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剑阁县花玖食品商行 | 个体工商户 | 剑市监处罚〔2025〕16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警告;罚款75.6元;没收违法所得37.8元 | 0.00756 | 0.00378 | 2025/10/14 |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剑阁县冉记餐饮店 | 个体工商户 | 剑市监处罚〔2025〕16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警告;罚款420元;没收违法所得210元 | 0.042 | 0.021 | 2025/10/14 |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剑阁县香沉镇玲雪副食店 | 个体工商户 | 剑市监处罚〔2025〕166号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500元。 | 0.05 | 2025/10/16 |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剑阁县胖妹烧烤店 | 个体工商户 | 剑市监处罚〔2025〕16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八条第一款 | 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 罚款 | 罚款5000元 | 0.5 | 2025/10/17 |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剑阁县白龙镇华泰时代购物广场 | 个体工商户 | 剑市监处罚〔2025〕16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2.64元;罚款4000元 | 0.4 | 0.000264 | 2025/10/17 |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剑阁县德育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剑市监处罚〔2025〕169号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 |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内容作出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 警告;罚款 | 警告;罚款500元 | 0.05 | 2025/10/24 |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剑阁县张总食品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剑市监处罚〔2025〕17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警告;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48.51元、没收非法财物 | 0.05 | 0.004851 | 2025/10/27 |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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