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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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单
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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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
涉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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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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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剑阁县水利局 | 剑阁县税务局 |
行政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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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1.3元/平方米。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收取;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0.3元/立方米。
3.取土、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瓷、石灰,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0.3元/立方米。
4.排放废弃土、石、渣,根据排放量:0.3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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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
发改部门
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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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川财综〔2014〕6号,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财税〔2020〕58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剑阁县水利局
2025年12月30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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