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剑阁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发布日期:2016-08-05    浏览量:次    来源:广元市剑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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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发〔201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剑阁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人民政府十七届69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日

 

剑阁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工作各项制度,正确引导、严格规范挂钩试点项目工作,助推脱贫攻坚和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08〕68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的意见》(川办发〔2015〕6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入社会资金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涉及的乡镇、村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包括拆旧区、安置区、建新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拆旧区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组成的区域。

安置区是指开展增减挂钩的村(居)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口、户数和新村建设规划,本着“一户一宅”、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核定的新村建设区域。其用地规模包括住房安置用地和村(居)民的生产生活安置用地。

挂钩周转指标是指上级部门批复的一定时期内一定数量的用地周转规模,并在一定时期内用拆旧地块复垦的耕地归还相应数量的指标。挂钩周转指标数量上等于拆旧复垦面积。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不超过3年。

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即节余指标是指挂钩周转指标扣除安置用地中占用农用地面积后剩余的用于城镇建设的面积。

建新区是指利用节余指标进行城镇建设的区域,主要用于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建新区占地数量和质量上低于或等于节余指标数量和质量。

第四条 开展增减挂钩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为目标,深入开展城乡建设增减挂钩工作,全面加快旧村改造步伐,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配套、经济繁荣、城乡一体的现代化村镇体系,助推全县脱贫攻坚工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增减挂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县人民政府是增减挂钩项目的组织主体,统一组织领导,农业、规划、住建、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共同推进,并成立县增减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是增减挂钩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项目区村组和投资方,解决农户困难和矛盾等工作。县级相关部门及下属站、所、中心配合项目实施。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布局的控制与引导,分析研究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科学编制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在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的条件下科学选址农民集中安置点。

(三)依法依规,稳步推进。农民集中安置点建设所占土地主要采取权属调整方式解决。安置点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四)自愿合法,维护权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在项目区选址布局、房屋户型设计、旧房拆迁、土地权属调整等方面,广泛征求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不搞大拆大建和强拆强建。

(五)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充分考虑城镇建新区的需要,优先选择乡镇积极性高、群众基础好、资源充裕的项目区开展工作。通过示范引领、先易后难、积累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第六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固定班子和具体负责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监督项目区的实施。

第八条 项目采取引入社会资金方式实施,即投资人全额垫资,分成节约指标流转的资金作为投资人的投资成本、回报收益等。

通过公开招商的方式确定投资人,招商方案中明确政府留成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指标比例不低于15%。

投资方必须在我县设立账户,由县国土资源局共同管理。

投资方在我县实施增减挂钩项目,税费必须在我县缴纳。

第二章  增减挂钩项目区管理

第九条  项目区申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组干部对本辖区农户拆旧建新意愿度进行摸底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区的自然地理概况、人口、户数、面积、拆旧建新的人口、户数、面积等内容,县国土资源局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由投资方组织技术单位编制实施规划,报市国土资源局入库。

申报挂钩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

(二)项目应尽量与土地综合整治相结合。

(三)项目必须是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已确定的建设用地,具有较大的新增耕地和建设用地置换指标潜力。

(四)项目的设立和实施必须尊重群众愿意,切实维护集体和农户合法土地权益,无土地权属纠纷。

第十条 项目区实施

增减挂钩项目区经省国土资源厅立项批复后,县国土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投资方共同编制项目区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根据实施方案规定,项目涉及乡镇政府、村、组、和相关部门,在职责职能范围内各司其职,共同推进项目建设。

(一)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领导小组是增减挂钩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资金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区宣传动员工作,协调拆旧区农户房屋拆除复耕、安置区建设和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等工作。

(三)村、组具体负责组织拆旧复垦及新房建设的宣传动员及协调等工作。

(四)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政策把关、业务指导和对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监督管理、项目验收、新增耕地确认、增减指标核定等工作,同时监督和督促投资方项目资金按时到位。

(五)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协调电力、通讯等部门工作。

(六)县交通、水务和电力部门共同负责指导挂钩项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本部门资金投入等工作。

(七)县林业局协助做好项目区内使用林地的林木采伐审批工作。

(八)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节余指标交易资金监管等工作。

(九)县农业局负责项目拆旧复垦土地的土壤检测和土地质量评定、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参与项目新增耕地检查验收工作。

(十)县住建局负责建新地块选址、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农民新村建设规划设计和负责项目验收申报工作。

(十一)县信访局国土资源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处理挂钩项目信访工作。

(十二)监察部门全程参与项目实施监督。

为及时掌握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进度及存在的问题,实行增减挂钩工作月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投资方于每月25日前将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情况月报表,加盖公章后报县增减挂钩办公室,县增减挂钩办公室按照项目区实施计划和工程设计标准,每月对项目区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汇报县政府及时处理。

加强项目区施工管理,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审计制、验收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绩效考核问责制等制度。项目实施中,要成立群众代表监督小组,协同监理单位实施全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复垦后的耕地及时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后期管护工作,按照“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建立责任制,落实工程管护措施。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整合

充分整合新村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旧房改造、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网改造、集中供水、村村通、文体卫生等农村建设项目资金,投入农户拆旧建新农房补助及建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整合推进,同步实施,充分发挥投入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十二条  拆迁安置补偿

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由投资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项目区村、组具体落实。

增减挂钩项目拆迁补偿实行“一户一宅”还建安置补助或货币化安置补助的办法,由被拆迁人选择。

增减挂钩项目实行农民集中安置,散户或原拆原建户不纳入项目区。还建用地规模标准:农民在集中安置区、聚居点新建住宅的,每户综合占地面积控制在120-140平方米以内(含道路、生产用房等)。

拆迁安置按照“拆旧—建新—搬新居”或“建新—拆旧—搬新居”的顺序进行。安置住房建成后,被拆迁户必须拆除原宅基地并复垦为耕地。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动员农户拆旧建新,投资方保障安置点内“三通一平”、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农户原宅基地拆除复耕并以一卡通的方式及时兑付拆旧建新补助资金。

拆旧复垦补助标准按照25元/㎡;建新或货币化补助标准按照2万元/户;安置点建设标准按照进入安置点内农户不低于3万元/户核定,达到设施配套、功能齐全、优美舒适的标准。补助资金的发放必须张榜公示。

集中安置点主要采取统规自建的方式建房,条件成熟的乡镇可采取统规统建的方式。建房地基分配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摇号、抓阄或先建先分的方式。安置点统一按照川北民居风貌打造。

第十三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

项目施工完成后,由投资方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水务、发改、林业、住建等部门,根据《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验收办法》(川国土资发〔2013〕28号)的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区竣工自验。自验合格后,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初验合格后,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终验。

第十四条 挂钩周转指标管理与使用

政府留成的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建立全县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严格指标使用。

投资方分成的指标在县人民政府的协助下,在全省流转交易,交易的资金前期必须先打入县财政账户,在项目没有任何遗留问题后再打入投资方账户。

政府留成指标在指标充裕的前提下,可委托投资方流转交易。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保障与管理

项目招商诚意保证金按每个项目100万元缴纳,履约保证金在签订招商合同前按每个项目700万元缴纳(含100万元诚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结合项目的实施进度、投资方的履约情况等因素,采用分段担保或分期退还等方式,但剩余履约保证金不低于100万元,禁止以任何方式变相退还履约保证金。

项目开工前,投资方在我县设立共管账户,首批资金按照项目立项户数乘以5万元/户资金的20%比例标准存入账户,后期注入资金量要保证按时拨付工程款和补助费用。

项目过程中发生资金断链时,逾期资金注入不到位,将暂停项目施工,直至注入项目资金方可开工建设;情节严重的,县人民政府有权与投资方解除合同,另行选择投资方,经济损失由投资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土地权属管理

复垦耕地应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明晰,及时登记造册,按耕地管理。复垦耕地及时移交给原拆旧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耕种。

第十七条 项目后续管理

按照地块属地管理的原则,已复垦的耕地按程序移交给乡镇、村、组管理,并加强动态巡查,一旦发现已复垦耕地荒芜或违法占用建房、建坟的,要及时制止,坚决整改,及时组织复耕。

第十八条   项目区考核

县政府对实施增减挂钩项目的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对项目完成好的予以表彰奖励,反之,问责。

第十九条  奖励政策

(一)根据项目组织、实施等情况,投资方按复垦面积180—200元/亩的标准奖励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复垦面积500元/亩标准予以奖励。

(二)城镇建新区可使用指标本乡镇可优先使用。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侵害农民合法权益,或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第二十一条 严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二十二条 列入“十三五”增减挂钩年度实施计划,需撤并的村(居)拆旧范围内,除符合规划的停止审批新建村(居)民住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中与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最新规定为准。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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