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发布日期:2018-08-30    浏览量:1844次    来源: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剑阁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剑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2、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本院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以及本院管辖的各类申诉案件。

3、依法审判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和本院管辖的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

4、依法审判上级法院指令管辖的各类案件。

5、负责管理全县各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6、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7、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8、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规定管理应属于本院管理的人员和业务。

9、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各类物资装备。

10、通过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1、负责本院监察工作。

12、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2017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17年,县法院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上级法院的精心指导,县人大的有力监督,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县委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4164件,结案3634件,收结案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46%和47%。

1、依法履行职责,服务发展大局

  发挥职能作用,服务绿色发展。制定《服务“绿色崛起 建设中国生态康养旅游名县”工作方案》,为建设“中国生态康养旅游名县”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对破坏环境资源、项目投资、非法排放污染物、滥伐林木、集资诈骗等类型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在审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发生争议的民商事案件,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综合

考量;以建设“三型法庭”为契机,在辖区景区入口、游+客投诉中心设立法官服务点,巡回审判涉旅案件,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延伸职能作用,服务经济发展。将涉重点项目建设纠纷案件纳入大要案管理,开通立案、审理和执行的“绿色通道”。对重点项目提前介入、积极参与协商沟通和矛盾的化解。主动走进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培训,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规避商业风险的能力。2017年,参与剑门关驿栈项目遗留问题、剑门关国际温泉大酒店债务问题、陇海兰亭问题楼盘等重大项目纠纷化解7人20余次,为全县经济健康发展出谋出力。

    坚持精准发力,助推脱贫攻坚。将脱贫攻坚作为法院头等大事和民生工程。认真落实干部驻村帮扶“六个一”,全院63名党员干警联系帮扶贫困户105户,实现帮扶全覆盖。积极争取项目,加大资金投入,切实解决群众在饮水、灌溉、出行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院领导深入三元、孔龙、回龙等贫困村蹲点督导“易地搬迁”、“危旧房改造”建设,帮助贫困户改善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始终把“法治扶贫”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抓手,对涉贫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

2、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81件,审结168件。严厉打击破坏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依法审理抢劫、盗窃、猥亵未成年人、涉毒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15件,判处罪犯22人。依法惩处贪腐犯罪,巩固反腐成果,共审理此类案件9件,判处罪犯12人,追缴赃款、违法所得400余万元。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累犯、毒品再犯等刑事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初犯、偶犯或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妥善化解民商纠纷,保障经济发展。受理民商案件2598件,审结2395件。关注民生领域人民群众的新诉求,妥善处理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涉民生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妥善处理商事纠纷,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妥善审理涉及投资环境、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案件,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对各类民事行为进行引导规范,积极推动社会诚信体系构建,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依法审理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受理各类行政案件32件,结案28件。全面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大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审查,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7件。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化解行政争议,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全力破解“执行难”,兑现民生利益。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339件,执结1029件,执行到位金额4343.98万元,依法将282名自然人、39名法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33人,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犯罪线索4案。今年4月,召开了“剑阁县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全县基本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全面建成集执行联动、单兵通话、现场指挥等集多项功能于一体的执行指挥中心,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了执行效率,规范了执行行为。

3、深化司法改革,落实司法责任

以法官员额制为核心,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制定《人员分类管理办法》,实行岗位“双向选择”,合理调配岗位。全院入额法官30名,辅助人员38名,行政人员7名,三类人员占政法专项编制比例分别为33%、41.8%、7.7%,三类人员实际比例符合司法体制改革要求。

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以专业化审判为基础,与案件专业分工相结合,科学组建10个审判团队,突出法官主体地位,规范团队运行。制定《司法人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办案人员权力清单》等16项制度,建立权责明确、公正高效的扁平化审判运行机制,顺利通过省司法责任制改革检查组的评估验收。

以提升审判质效为目标,推进审判管理监督改革。院庭长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和监控,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审管办加强对案件的静默式监管,积极做好案件“三评查”工作。共评查裁判文书889份,评查案件669件,评查庭审104次。积极构建审判管理、法官业绩评价、党风廉政监督、审级监督、外部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为一体的监督体系,切实加强案件监管,保证案件质效。

4、完善司法服务,提升司法公信

深化司法公开,促进阳光司法。深化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应用,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通过手机短信、12368语音系统等平台,将案件流程信息同步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加强法院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新媒体的管理和应用,开辟了公众了解法院工作、与法院互动沟通的新渠道。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庭审30件,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庭审公开62件,裁判文书上网3368份,召开新闻发布会2次,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2次,开展法制宣传12场,在各级媒体刊发新闻稿件98篇,让公众进一步了解法院工作。

落实便民举措,减轻群众诉累。切实落实立案登记制度,共登记立案4164件。充分利用“互联网+”,依托网上诉讼服务中心、12368等平台,在线为当事人提供起诉立案、诉前调解、案件查询等服务,今年通过互联网立案257件。开展巡回办案2328件,巡回办案率60%以上。依法减免诉讼费27万余元,发放司法救助金23万元,保障困难当事人合法权益。

主动接受监督,促进司法公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把监督视为支持和动力。向人大专题报告了刑事审判工作,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抓好意见建议的办理和落实,邀请代表委员走进法院参与旁听庭审、案件听证、见证执行等活动。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及时办理回复检察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及新闻媒体监督,邀请基层群众及媒体记者走进法院、旁听庭审、见证调解。

5、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司法能力

狠抓党建工作,以党建带队建。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扎实开展“四对照四提升、做忠诚卫士”专题教育活动,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思想根基。积极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强化干警“四个意识”,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狠抓廉政建设,坚持从严治院。强化“一岗双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司法廉洁教育,提高干警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强对司法权运行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全面推行“案后回访”和“审务督察”制度,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案件回访400余件次,开展审务督察专项督查5次。

狠抓职业培训,提升素质能力。按照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根据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不同需求,分类分级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各类人员的履职能力。今年来组织干警参加审判执行、司法政务、信息化应用等培训6期200余人次。

二、部门概况

剑阁县人民法院下属二级单位0个,其中行政单位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核定政法专项编制91个,在职人员实有数118人,其中正式干警76人,聘用人员42人,退休人员有36人。,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剑阁县人民法院本年收入合计1567.6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567.68万元,占100%;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占0%;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2017年本年收入合计较2016年减少38.87万元,下降2.42%,变动的主要原因是财政预算经费减少。

2017年剑阁县人民法院本年支出合计1567.6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72.68万元,占74.80%;项目支出395万元,占25.20%;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2017年本年支出合计较2016年减少38.87万元,下降2.42%,变动的主要原因是财政预算经费减少,按实际预算经费来支付日常办公办案经费。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计1567.68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38.87万元,下降2.42%。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567.6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38.87万元,下降2.42%。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567.68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1385.49万元,占88.3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6.58万元,占6.80%;医疗卫生支出42.33万元,占2.7%;住房保障支出33.28万元,占2.12%。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 支出决算为990.49万元,完成预算100%。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 支出决算为359.12万元,完成预算100%。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 支出决算为35.88万元,完成预算100%。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 支出决算为103.41万元,完成预算100%。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 支出决算为3.17万元,完成预算100%。

 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支出决算为42.33万元,完成预算100%。

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决算为33.28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172.68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980.1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公用经费192.5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100.87万元,完成预算99.8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单位领导及财务人员严格把关,精打细算,成本管控,遵守八项规定等。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92.23万元,占91.4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8.63万元,占8.56%。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开支内容包括:…(团组名称、出访地点、取得成效)等。

因公出国(境)支出决算比2016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无职工出国出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92.23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全年按规定更新购置公务用车0辆,其中:轿车0辆、金额0万元,越野车0辆、金额0万元,载客汽车0辆、金额0万元。截至2017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19辆,其中:轿车16辆、越野车2辆、载客汽车1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92.23万元。主要用于法院审判、执行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增加8.23万元,增长9.8%。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案件数量陡增,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开展多次大执行活动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8.63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93批次,771人次(不包括陪同人员),共计支出8.63万元,具体内容包括:接待上级法院来我院开庭,上级法庭领导来我院指导工作,上级法院或部门来看望我院优秀法官、十九大党代表郭兴利等,相关媒体电视台来采访郭兴利同志等。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0人,共计支出0万元。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增加/减少0.65万元,增长/下降6.96%。主要原因是单位领导及财务人员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打细算,严格成本管控,。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0万元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支出0万元。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剑阁县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92.56万元,比2016年增加22.46万元,增长13.2%。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剑阁县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89.4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89.4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办公家具、家电、科技法庭建设。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剑阁县人民法院共有车辆19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8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

1.绩效目标管理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未开展绩效目标管理。

2.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开展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7年整体支出未开展绩效自评,下一步改进措施:2018年将待整体支出开展绩效评价。

2017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得分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得分

部门决策(25分)

目标任务(15分)

相关性(5分)


明确性(5分)


合理性(5分)


预算编制(10分)

测算依据(5分)


目标管理(5分)


综合管理(30分)

专项资金分配时限(2分)

省级财力专项预算分配时限(1分)


中央专款分配合规率(1分)


中期评估(2分)

执行中期评估(2分)


绩效监控(5分)

预算执行进度监控(2分)


绩效目标动态监控(3分)


非税收入执收情况(2分)

非税收入征收情况(1分)


非税收入上缴情况(1分)


资产管理(6分)

资产管理信息化情况(2分)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情况(2分)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2分)


内控制度管理(2分)

内部控制度健全完整(2分)


信息公开(6分)

预算公开(2分)


决算公开(2分)


绩效信息公开(2分)


绩效评价(5分)

绩效评价开展(2分)


评价结果应用(3分)


部门绩效情况(45分)

履职成效(20分)

部门特性指标


办公室


执行局




可持续发展能力(15分)

重点改革(重点工作)完成情况(5分)


科技(制度、方法、机制等)创新(5分)


人才培养(5分)


满意度(10分)

协作部门满意度(3分)


管理对象满意度(3分)


社会公众满意度(4分)


3.部门自行组织绩效评价开展情况。

2017年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得分表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分值

得分

(20分)
项目决策

(10分)
科学决策

必要性
(政策依据)

5


可行性
(政策完善)

5


(10)
绩效目标    

明确性

5


合理性

5


(10分)
项目管理

(7分)
资金管理

资金分配

3


资金使用

4


(3分)
项目执行

执行规范

3


(特性指标70分)
项目绩效  

(20)
项目完成

完成数量

5


完成质量

5


完成时效

5


完成成本

5


(50分)
项目效益

经济效益(可选项)

40


社会效益(可选项)


生态效益(可选项)


可持续效益(可选项)


公平效率(可选项)


使用效率(可选项)


服务对象满意度    

10


总分


十一、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预付及预收款项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9.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1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指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8.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9.“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0.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附表二:收入决算表

附表三:支出决算表

附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附表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附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附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附表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附表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附表十: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附表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附表十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附表十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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