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3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0-12-29    浏览量:次    来源:剑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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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建议》(第43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7年8月县委、县政府根据省、市政策规定印发了《全县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剑委办[2017]86号),要求全县所有被征地农民参保经办工作务必按全省统一要求的时间节点(2017年12月31日)完成。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遗留问题于2017年12月31日按照时间节点得到彻底解决。

2017年,在全县集中经办被征地农民参保时,核实公兴镇滨河路建设项目征地批准于2009年4月20日,征收大桥社区土地103.6亩,核定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206人。同年10月25日,公兴镇人民政府申报滨河路建设征地项目参保206人(1人放弃参保),后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截止集中经办截止时间2017年12月31日,公兴镇滨河路建设项目实际办理参保缴费184人,申报核定后因个人未缴费放弃参保22人。

经核实,滨河路建设征地项目核定参保指标在公兴镇人民政府作申报参保时已全部使用完,且高文生等17人不在公兴镇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5日申报滨河路建设征地项目参保名单之列。您关于使用公兴镇滨河路建设项目放弃参保的22个指标解决高文生等17名上访人的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建议,不符合县委办、县政府办2017年8月12日印发的《全县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剑委办[2017]86号)的规定,不能予以解决。请您作好政策宣传解释,及时化解上访矛盾,维护当地社会稳定。

衷心感谢您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剑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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