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家安监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办函〔2013〕133号)精神,根据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闭广元市国锐矿业有限公司(青林沟煤矿)的决定》(剑府发〔2017〕8号),现对广元市国锐矿业有限公司(青林沟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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