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燃煤锅炉淘汰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30    浏览量: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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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绿色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按照《广元市2017年燃煤锅炉淘汰和脱硫设施建设工作方案》要求,现将我县2017年燃煤锅炉淘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按照全县环境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总体要求,坚持“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分类推进”原则,开展燃煤锅炉提标升级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升大气质量,推动全县环境污染防治“三大战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12月31日,城市建成区全面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完成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脱硫设施建设。

三、工作任务

经排查,目前县内在用燃煤锅炉12台,涉及经信科、交通运输、商务、烟草等行业(详见附表)。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工作要求,各有关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务必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细化工作举措,扎实稳妥推进,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和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脱硫设施建设与调试动行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督促检查。县经信科局会同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等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淘汰进度滞后的单位予以通报,并提出改进要求。

(二)核查验收。县经信科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开展燃煤锅炉淘汰验收工作;县环保局根据脱硫设施建设相关环保标准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脱硫设施建设验收工作。

(三)总结自查。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对年度燃煤锅炉淘汰、脱硫设施建设及核查验收情况进行自查,于12月5日前分别向县经信科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提交总结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长效机制。对在城市建成区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在其他乡镇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县发改局、县经信科局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县环保部门不予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县市场监管局不接受安装告之、不安排监督检验、不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已淘汰锅炉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二)加强执法检查。县级相关部门要将燃煤锅炉淘汰和脱硫设施建设情况作为环保、质量等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涉煤锅炉大气环境违法行为。

(三)强化舆论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积极宣传国家节能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标准规范,突出燃煤锅炉淘汰和脱硫设施建设工作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附件:剑阁县2017年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分解表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


剑府办发〔2017〕68号 剑阁县2017年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分解表.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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