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住房保障中心 关于2016年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等相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8-12    浏览量: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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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我县住房保障制度、完善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等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准入管理(申请条件)

(一)最低收入家庭(低保户)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低保户)家庭;

2. 申请人必须为配租地户口且满1年以上;

3.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成员在配租地及异地无私有产权房屋。

(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县城规划区内城镇户口;

2.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配租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3647元);

3.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成员在配租地无私有产权房屋,在异地无经营性产权房屋。

(三)新就业、单身职工需具备以下条件

1. 年满18周岁以上的大中专及职校毕业生安置工作5年以内(含5年);

2. 在配租地有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录用)合同或工作证明;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与劳动合同同步);

3.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成员在配租地无私有产权房屋或未承租公房。

(四)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家庭人均或个人年收入低于配租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3647元);

2. 非配租地户籍或配租地农村户籍进城务工;

3. 在配租地有稳定就业,并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用工(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4.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成员在配租地无私有产权房屋或未承租公房。

(五)特殊无房家庭(个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公租房

1. 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引进的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单独提供房源。

2. 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烈属、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因病退伍军人;

3. 申请成员中有一、 二级残疾、大病特困或三代以上租房居住且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 独生子女一、二、三级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住房困难家庭;

5. 因配租地棚户区改造、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建设需搬迁且住房困难的可申请保障性住房作为临时过渡房;

6. 因工作需要被下派、借调到配租地单位、企业职工;

7.因参加棚户区改造、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施工、技术人员,可申请保障性住房作为临时过渡房。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家庭申请成员中有出国经商;

(二)申请人未满18周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拒绝住房保障等相关机构调查、核查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的;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证明材料的;

(三)子女就读于高收费私立学校或出国留学的;     

(四)配租地1年内有房产交易记录的;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成员在配租地拥有私有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厂房,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六)已承租保障性住房、享受租赁补贴;

(七)申请人和家庭共同申请成员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大于15m2的;

(八)政策规定不得申请的其他情况。   

三、配租方式

(一)摇号分配。在大量房源空置期间,经审查核定后,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随机摇号的方式进行分配。通过摇号没有取得公租房实物配租资格的申请户进入轮候,资格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参加下次公租房实物配租摇号。

(二)直接分配。在无大量房源空置或有清退、退出个别房源期间,可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程序进行审查,经审查核定符合条件的直接安排房源,进入轮候且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优先安排。

四、相关说明

(一)共同申请成员: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

(二)新就业是指:从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安置工作5年以内(含5年);

(三)单身是指:离婚、未婚;已婚但是异地分居、下派或因工作需要只身一人在配租地稳定就业;

(四)配租地是指:保障性住房坐落地;

(五)无房是指:1.公租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成员在配租地无私有产权住房,在配租地、异地无私有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厂房;2.廉租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成员名下在配租地、异地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厂房。

 

 

剑阁县住房保障中心

2016年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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